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632號
PCDM,112,簡,632,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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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妤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0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熊妤芹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熊妤芹犯罪所得GLISS極致精油修護髮膜壹瓶、GLISS六重奇蹟精萃修護髮油壹瓶、NADESHIA眼影刷壹組、MEKO小絨粉撲壹組、A-025修容直剪壹支、SERENE HOUSE精油香氛棒壹組、未來美救急安瓶濃縮精華膜壹瓶、MKUP淨化黑頭去角質慕斯壹瓶、MEXX自信相隨淡香水壹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適用法條欄補充 累犯加重其刑之適用「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案件前科,先後經 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確定,其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2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 ,又於民國108年間因竊盜案件,再經上開法院判處拘役100 日確定,上開罪刑經接續執行,嗣於109年4月11日執行完畢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查被告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且與本案為相同竊盜案 件前科紀錄,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 之情形,依上開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且前有如上述所載之竊盜案件前案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 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又於民國110年間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28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4月確定、111年度審簡字第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現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 可參),尚不知悔改再犯本案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 ,所竊取物品之價值,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 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維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0706號
  被   告 熊妤芹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現另案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熊妤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12月2日18時50分許,徒步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寶雅永和中山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 由店副理黃憲貝所管領之GLISS極致精油修護髮膜1瓶、GLIS S六重奇蹟精萃修護髮油1瓶、NADESHIA眼影刷1組、MEKO小 絨粉撲1組、A-025修容直剪1支、SERENE HOUSE精油香氛棒1 組、未來美救急安瓶濃縮精華膜1瓶、MKUP淨化黑頭去角質 慕斯1瓶、MEXX自信相隨淡香水1瓶等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 3,313元),並裝入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得手後,旋即徒步 離去。嗣經黃憲貝盤點商品時發現短少,進而調閱監視器錄 影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憲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熊妤芹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黃憲貝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 翻拍照片、寶雅賣場商品標籤、承辦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之 物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張維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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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