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秉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877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仿冒CD商標之手提包參拾伍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771號 ,被告謝秉諭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11年8月9 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手 提包共35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 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各1份在 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7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 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又本案查扣之仿冒CD商標之手提包35個,為仿冒法商克麗 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CD商標之商品一節,有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 報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足認前開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揆諸前開說明,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自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 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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