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80號
PCDM,112,單禁沒,80,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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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 年度毒偵緝
字第201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1 年度聲沒字第1451號),
本院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伍零柒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捌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1 年毒偵緝字第2014號被告王建 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  507 公克,驗餘淨重0.486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  ,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無法完 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馨 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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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