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15號
PCDM,112,單禁沒,115,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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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原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192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磅秤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原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磅秤1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 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 、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 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
㈠、扣案之磅秤1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GC/MS)檢驗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有該 醫院110年11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11045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份在卷可稽,堪認該磅秤因與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亦屬 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0年10月17日下午 3時3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前開扣案物,嗣經本院裁定送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1 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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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