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2年度,255號
PCDM,112,交簡,255,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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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才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才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以引擎或 馬達運轉作為動力來源之交通工具而言,蓋相較於以人力或 獸力產生動力之交通工具,此類交通工具所產生之動能通常 較大,倘若發生交通事故,容易對於其他公眾交通參與者之 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造成嚴重侵害,故本條規定特藉由抽 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禁止行為人於不能保持安全駕駛之狀 態下駕駛此類交通工具,以維大眾往來之安全。查被告自承 為警攔查時騎乘電動滑板車無誤,並有該電動滑板車照片3 幀附卷為證(見偵卷第19至20頁),而電動滑板車係使用電力 作為驅動能量,其行進速度相較於倚賴人力或獸力產生動能 之交通工具為高,足認被告於案發時、地所騎乘之電動滑板 車確屬以馬達運轉作為動力來源之交通工具,而屬刑法第18 5條之3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仍執意駕駛車輛,其行為對 於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被告之素行(參本院卷之 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家境等行為人生活狀況及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葉育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737號
  被   告 邱才益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才益於民國112年1月7日20時至翌日(8日)3時許,在位 於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之住處內飲用啤酒高梁酒 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於同日20時許,騎 乘電動滑板車之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嗣同日20時35分許,於 行經新北市○○區○○街000號前,因騎乘電動滑板車於一般道 路且身有酒味為警攔查,經警於同日20時38分許對其施以呼 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 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才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 認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 書、現場暨電動滑板車照片3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檢 察 官 葉育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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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