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448號
PCDM,111,附民,1448,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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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448號
原 告 蔡淑子
訴訟代理人 賈曉玲
被 告 王昭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蔡淑子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王昭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詐欺罪嫌,業經本 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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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