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48號
PCDM,111,重附民,48,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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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張家慶

黃秋碧
呂宜樺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50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陳柏榮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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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