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褚韋丞
褚愚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孔繁林 已歿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孔繁林被訴殺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被告死亡)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黃秀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