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1年度,3號
PCDM,111,重訴,3,2023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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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殷瑋




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
陳奕廷律師
劉勝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62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殷瑋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 由
一、被告劉殷瑋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認依卷 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而故意殺人罪 嫌,犯罪嫌疑重大,而依該條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 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於案發,發現死者沒有生 命跡象後,未聯繫救護車及報警反而在案發現場擦拭屋內可 能留存之指紋及痕跡並將作案所使用之枕頭帶離現場並丟棄 於他處,又多次往返案發現場擦拭窗戶及血跡,顯有滅證之 事實,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之情 形而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裁定羈押,並經本院以被告仍有上 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111年4月27日、同年6月27日、同 年8月27日、同年10月27日、同年12月27日,延長羈押2月。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 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 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受理後於112年2月13日行審理程序,聽取檢察官、被告 及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上揭犯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固於 審理程序均坦承犯行,惟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32條之罪屬死 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 度可能性。又本案雖已於上開期日審結,並訂同年3月14日 宣判,惟全案尚未確定,為利後續審理及執行,堪認被告前



述羈押之原因均仍存在;經審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對社會 治安之影響及比例原則等情,尚無從以具保替代羈押手段而 停止羈押,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被告應自112年2月27日起 ,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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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