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91號
PCDM,111,訴,91,20230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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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銘


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律師
邱學思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私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 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91號 偽造文書案件之刑事第一審判決,該判決已於111年9月12日 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已交與有辨別 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收受而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239 頁)。嗣被告於111年9月27日具狀提 起上訴,然僅空泛指稱依法提起上訴,理由請容後補等語, 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或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不當 之處,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後經本院於11 1年12月28日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 由,而前揭裁定業於112年1月11日送達被告住所,由被告本 人收受,有前揭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於前 揭裁定送達生效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是其上訴顯已 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所提本案上訴應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佩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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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