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1年度,152號
PCDM,111,簡上,152,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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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柏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111年度簡字第107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37號)提起上訴
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876、1877
、1878、1879、1880、1881、1882號、111年度偵字第10290、19
452、20154號、111年度偵字第20853號、111年度偵字第23389、
23868號、111年度偵字第28687號、111年度偵字第44307號、111
年度偵字第28041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宜適用簡易
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柏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柏傑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資 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向別人詐欺 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匯)款之工具,遮 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基 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 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24日前某 時,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永豐帳戶),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 稱「黃思」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容任詐欺集團作為遂 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嗣該 詐欺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詐欺 手法,致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 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永豐帳戶,旋由詐欺 集團成員將各該款項予以提領或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 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報警處理,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與依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柏傑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簡上字卷第368頁),復有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證 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 刑。
二、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㈠按刑法上所稱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 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 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 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提供金融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 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 助犯同法(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 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係利用被告提供之本案永豐帳戶,供遭 詐欺集團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之被害人等匯款,詐欺集團成 員並成功提領、轉匯上開詐欺贓款,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 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 本案永豐帳戶作為工具,對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 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本案永豐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詐欺附 表所示25位被害人之財物、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 洗錢罪處斷。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漏未敘及被告所為幫 助洗錢之犯行,然此部分與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之效力所及,且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審理範圍擴張及另涉幫 助洗錢罪名,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已無礙於被告訴訟防 禦權之行使,本院亦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876、1877、1878、 1879、1880、1881、1882號、111年度偵字第10290、19452 、20154號(下稱併辦一)、111年度偵字第20853號(下稱 併辦二)、111年度偵字第23389、23868號(下稱併辦三)



、111年度偵字第28687號(下稱併辦四)、111年度偵字第4 4307號(下稱併辦五)、111年度偵字第28041號(下稱併辦 六)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提供本案永豐帳戶幫助詐欺集團 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 實屬裁判上一罪或同一事實,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 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㈣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其刑。又被告本院審理時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依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 規定,遞減其刑。
㈤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⑴被告交付本案永豐帳戶,供詐欺集團用於供被害人等匯款  ,並將款項領出或轉出,以致無法追查詐欺金額之去向,而 隱匿犯罪所得,已構成幫助洗錢罪,原審未認定被告構成幫 助洗錢罪,稍有未合。⑵原審判決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移送併辦之附表編號2至25所示之犯罪事實,與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原判決未及審酌檢 察官此部分移送併辦之事實,容有未洽,是檢察官以原審有 未及審酌併辦之犯罪事實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 決既有上開瑕疵可指,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㈥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 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致被害人 等難以追回遭詐欺金額,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 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自陳專科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人力派遣 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1萬多元、無人需要其扶養之生活狀 況(見本院簡上字卷第368頁),暨被害人等所受損失及被 告雖與附表編號5、13所示被害人達成調解然尚未依約定給 付(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58-1至158-4、327至328、366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固將本案永豐帳戶資料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犯行 ,惟其否認因而實際取得報酬(見偵緝字第1876號卷第23頁 ),且卷內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 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無從宣告沒收、追徵犯罪



所得。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收、提款 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 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四、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之說明: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 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 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 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第452條、第4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依此 ,法院對於案情甚為明確之輕微案件,固得因檢察官之聲請 ,逕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惟仍應以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 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為限,始能防冤決疑, 以昭公允。且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 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 ,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全案應依通常程序辦理之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從而,管轄第 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除應依通常 程序審理外,其認案件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者, 自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始符法制(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原審 依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111年度簡字第107 6號簡易判決論處被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30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因檢察官對於 該簡易判決處刑不服提起上訴,並將附表編號2至25所示之 犯罪事實移送併辦,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附表編號2至2 5所示之犯罪事實,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具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 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且認被告所為亦應構成幫助犯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故本件所認定之事實有部 分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未論及,且所認罪名亦 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不同,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 定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情形,依照 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第一審之簡易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 一審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江祐丞、范孟珊、陳建良、彭毓婷、王聖涵、陳旭華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欣湉、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斯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併辦六 ) 謝佳蓉 (提告) 於110年7月上旬,詐欺集團成員以MOI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結識謝佳蓉,多次向謝佳蓉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買賣交易獲取高額利潤云云,致謝佳蓉陷於錯誤,接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30日18時4分許 ②110年8月30日18時5分許 ①5萬元 ②4萬元 1.謝佳蓉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837號卷第11至15頁) 2.謝佳蓉提出之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8041號卷第370至379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永豐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2 ( 併辦一 ) 金賀辰 (提告) 110年8月10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SA」等與金賀辰聯繫,佯稱:有投資機會,需先在網路平台GEMINI上註冊,並匯款投資等語,致金賀辰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24日13時41分許 78萬6,000元 1.金賀辰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663號卷第5至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賀辰提出之對話紀錄、投資網站截圖及匯款紀錄(偵字第663號卷第27至32、34至42、46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3 ( 併辦一 ) 林汶憲 (提告) 110年6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萱萱」等,先後與林汶憲聯繫,佯稱:可投資外幣,協助操盤云云,致林汶憲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26日15時22分許 9萬元 1.林汶憲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251號卷第7至10頁) 2.林汶憲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投資網站截圖及存摺影本(偵字第3251號卷第11至15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4 ( 併辦一 ) 田佳康 (提告) 110年8月20日13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 ID「loveyu0913」與田佳康聯繫,佯稱:可協助投資理財云云,致田佳康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接續匯款。 ①110年8月26日17時46分許(併辦一意旨書誤載為15時22分許) ②110年8月27日13時2分(併辦一意旨書記載為13時3分許) ①7萬6,000元 ②1萬元 1.田佳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660號卷第19頁及其反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田佳康提出之轉帳紀錄截圖(偵字第4660號卷第20至30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5 ( 併辦一 ) 林旻妤 (提告) 110年8月26日23時4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 妤」等與林旻妤聯繫,佯稱:可協助投資理財云云,致林旻妤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接續匯款。 ①110年8月27日14時14分許 ②110年8月28日15時46分許 ③110年8月30日16時21分許 ①1,000 元 ②4萬9,000元 ③10萬元 1.林旻妤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6562號卷第4至6頁) 2.林旻妤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及存摺影本(偵字第6562號卷第21至57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6 ( 併辦一 、 六 ) 邱凡栯 (原名為邱珮芬) (提告) 110年8月24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 ID「19801qi」等與邱凡栯聯繫,佯稱:可協助操作博弈平台獲利(併辦一意旨書記載投資理財)云云,致邱凡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27日14時56分許 2萬5,000元 1.邱凡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106號卷第4至10頁) 2.邱凡栯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紀錄、投資網站截圖及存摺影本(偵字第7106號卷第18至33頁、偵字第28041號卷第207、228至244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7 ( 併辦一 ) 林雅婷 (提告) 110年7月3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eolin」等與林雅婷聯繫,佯稱:可協助投資理財云云,致林雅婷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27日13時23分許 5萬元 1.林雅婷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8406號卷第8頁及其反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林雅婷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匯款紀錄(偵字第8406號卷第24至33頁反面)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8 ( 併辦一 ) 張馨如 (提告) 110年8月間某時許通訊軟體LINE暱稱「總長」等與張馨如聯繫,佯稱:可協助操作克萊頓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張馨如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24日14時47分許 20萬元 1.張馨如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0045號卷第9至10頁) 2.張馨如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偵字第10045號卷第17至19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9 ( 併辦一 ) 陳珮甄 110年8月間某時許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軒」與陳珮甄聯繫,佯稱:可協助操作ALPHA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陳珮甄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接續匯款。 ①110年8月30日17時44分許 ②110年8月30日17時45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1.陳珮甄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0290號卷第2至2-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陳珮甄提出之交友軟體OMI及通訊軟體LINE頭像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偵字第10290號卷第3至15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10 ( 併辦一 ) 李宗益 110年6月間某時許通訊軟體LINE暱稱「芯瑜Xin yu總指導」等與李宗益聯繫,佯稱:指導操作彩票套利可獲利等投資方式(併辦一意旨書記載投資理財),致李宗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25日15時57分許 41萬7,000元 1.李宗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9452號卷第4至5頁反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宗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19452號卷第8、14至25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11 ( 併辦一 ) 陽佳伶 (提告) 110年8月17日21時許通訊軟體LINE暱稱「ReBecca」等與陽佳伶聯繫,佯稱:可協助操作克萊頓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陽佳伶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25日15時43分許 10萬元 1.陽佳伶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0154號卷第6至7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陽佳伶提出之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20154號卷第17至19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12 ( 併辦 二 、 六 ) 孫秋豔 (提告) 於110年8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世創Andy」等聯繫孫秋豔,佯稱介紹「RGZTOP」之網站投資乙太幣及美金,穩賺不賠,致孫秋豔陷於錯誤,上網註冊投資,並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27日12時47分許 35萬元 1.孫秋豔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3280號卷第19至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孫秋豔提出之臨櫃匯款傳票(偵字第13280號卷第42至45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13 ( 併辦 三 、 六 ) 余晟培 (提告) 於110年8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余晟培佯稱:加入ALPHA、GAMC等平台投資外幣可以獲利云云,致余晟培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24日19時55分許 ②110年8月24日19時56分許 ①1萬元 ②5,000 元 (上開金額併辦六意旨書誤載為10萬元、5萬元) 1.余晟培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3389號卷第18至21頁) 2.余晟培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投資網站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3389號卷第47至54頁、偵字第28041號卷第534至565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14 ( 併辦 三 、 六 ) 黃冠霖 (提告) 於110年8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heart 小希」等向黃冠霖佯稱:加入ALPHA平台投資可以獲利云云,致黃冠霖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25日14時25分許 3萬元 1.黃冠霖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3868號卷第8頁及其反面) 2.黃冠霖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投資網站截圖及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3868號卷第17至19頁、偵字第28041號卷第303至321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15 ( 併辦 三 、 六 ) 黃慧雯 (提告) 於110年8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慧雯佯稱:加入SPURS平台網站,依指示操作跟盤可以獲利云云,致黃慧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25日21時59分許 1,000元 1.黃慧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3868號卷第9至10頁) 2.黃慧雯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23868號卷第20至29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16 ( 併辦三 、 六 ) 何皓旻 於110年8月24日15時32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卉婷」等向何皓旻佯稱:加入投資網站操作外匯可以獲利云云,致何皓旻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24日15時32分許 ②110年8月24日15時33分許 ①1萬5,000元 ②1萬5,000元 1.何皓旻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3868號卷第7頁及其反面) 2.何皓旻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3868號卷第15至16頁、偵字第28041號卷第335至341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17 ( 併辦 四 、 六 ) 陳珈臻 (提告) 於110年8月27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Xun」、「吳凱峰」等聯繫陳珈臻,佯稱可使用CAPITAL網站依指示進行投資云云,致陳珈臻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27日13時22分許 ②110年8月27日13時23分許 ①10萬元 ②5萬元 1.陳珈臻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8687號卷第4至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珈臻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28687號卷第6至26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18 ( 併辦 五 、 六 ) 謝尹蕙(併辦五意旨書誤載為謝伊蕙) (提告) 於110年8月6日16時30分許起,以通訊軟體結識謝尹蕙,並傳送訊息向謝尹蕙佯稱:可協助操作投資來獲利云云,致謝尹蕙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27日13時11分許 ②110年8月27日13時22分許 ①3萬元 ②1萬7,000元 1.謝尹蕙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4307號卷第8至9頁) 2.謝尹蕙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4307號卷第21至32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19 ( 併辦 六 ) 張吉宏 (提告) 於110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張吉宏,向其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獲利甚豐云云,致張吉宏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25日13時30分許  (併辦六意旨書記載為13時23分許) ②110年8月27日13時8分許 ③110年8月28日13時27分許  (併辦六意旨書記載為13時26分許) ①27萬元 ②4萬元 ③4萬元 1.張吉宏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8041號卷第137至139頁) 2.張吉宏提出之匯款明細、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8041號卷第141至179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20 ( 併辦 六 ) 周維欣(併辦六意旨書誤載周維新) (提告) 於110年8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周維欣,向其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獲利甚豐云云,致周維欣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27日13時11分 5萬元 1.周維欣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8041號卷第181、182頁) 2.周維欣提出之匯款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28041號卷第183至205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21 ( 併辦 六 ) 陳昱臻 (提告) 於110年8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陳昱臻,向其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獲利甚豐云云,致陳昱臻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28日15時2分許 ②110年8月28日15時4分許  (併辦六意旨書記載為15時5分許) ①5萬元 ②2萬5,200元 1.陳昱臻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8041號卷第253至25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8041號卷第256至266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22 ( 併辦 六 ) 郭茹栩 (提告) 於110年8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郭茹栩,向其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獲利甚豐云云,致郭茹栩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30日17時53分許 ②110年8月30日17時54分許 ①5萬元 ②4萬4,000元 1.郭茹栩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8041號卷第267至268頁) 2.郭茹栩提出之匯款明細截圖、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28041號卷第265至266、269至290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23 ( 併辦 六 ) 方劭云 (提告) 於110年8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方劭云,向其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獲利甚豐云云,致方劭云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28日17時48分許 ②110年8月28日17時49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1.方劭云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8041號卷第323至326頁) 2.方劭云提出之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影本(偵字第28041號卷第328至332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24 ( 併辦 六 ) 李聖勳 (提告) 於110年5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李聖勳,向其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獲利甚豐云云,致李聖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25日21時8分許 ②110年8月25日21時9分許 ③110年8月26日19時3分許 ④110年8月26日19時4分許 ⑤110年8月26日19時15分許 ①10萬元 ②3萬元 ③10萬元 ④8萬元 ⑤2萬1,000元 1.李聖勳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8041號卷第383至384頁) 2.李聖勳提出之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28041號卷第385至404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25 ( 併辦 六 ) 吳玟錚 (提告) 於110年5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吳玟錚,向其佯稱加入投資網站獲利甚豐云云,致吳玟錚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110年8月28日18時50分許 10萬元 1.吳玟錚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28041號卷第461至462頁) 2.吳玟錚提出之匯款明細、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8041號卷第465至505頁) 3.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9月29日作心詢字第1100923118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檢附本案永豐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63號卷第8至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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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