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4236號
PCDM,111,簡,4236,2023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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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美鳳


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所載「108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判決事實欄(一)合計金額」,應更正為「108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判決事實欄一、(一)、1.合計金額」;附表一所載「108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判決事實欄(二)合計金額」,應更正為「108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判決事實欄一、(一)、2.合計金額」。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 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惟該誤寫顯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 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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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