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聲字,94年度,30號
SSEV,94,新簡聲,30,200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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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杰麒
相 對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對相對人甲○○乙○○發中和郵局(板橋71支局)第062752號、第07333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即債權讓與人力富資產股份有 限公司,就其與債務人李林老枝及保證人甲○○間之債權及 該債權下之一切權利,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與聲 請人即債權受讓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簽訂債權讓與契約,將本案繫屬之債權及該債 權下之一切權利、名義、利益、義務及責任一併讓與債權受 讓人,有「債權讓與聲明書」可證,聲請人並依相對人等二 人之地址「甲○○ 臺南縣永康市○○路148巷2號之7二樓 」、「乙○○ 臺南縣六甲鄉菁埔村菁埔273號 」通知,經 郵局以相對人已遷移不明無法通知而退回,有存證信函可按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聲請准予裁定 對相對人二人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已經提出戶籍謄本二件、債權讓與 聲明書一件、中和郵局第062752號、第073330號存證信函存 證信函及回執各二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起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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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