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聲字,94年度,18號
SSEV,94,新簡聲,18,2005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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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紂
相 對 人 甲○○
           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新市簡 易庭九十三年度新簡字第二五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 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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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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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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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壹仟貳佰貳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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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壹仟貳佰貳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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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市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