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1年度,536號
PCDM,111,審金訴,536,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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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0732號、第3344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彭杰自民國110年10月16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 軟體名稱「阿寶」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收取詐欺贓款之 車手,其等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 「阿寶」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匯款帳戶之提款卡及密 碼後交付彭杰,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陳俐穎林婉華陳儀欣 、盤詠欣、邱伯宣葉佳怡莊玉定、魏筠制、梁建發、吳 昆隆、馮嘉玲、柯屏羽、林育如(下稱陳俐穎等13人)施用 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 間,匯出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匯款帳戶內 ,彭杰再依「阿寶」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 ,以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將贓款交付其他 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去向 及所在。嗣因陳俐穎等13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 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婉華陳儀欣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及中和 分局;盤詠欣、邱伯宣莊玉定、梁建發吳昆隆馮嘉玲 、柯屏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杰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婉華陳儀欣、盤詠欣、邱 伯宣、莊玉定、梁建發吳昆隆馮嘉玲、柯屏羽、被害人 陳俐穎葉佳怡魏筠制、林育如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 ,復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游維真 )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政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游維真)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華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古惠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第 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氏書)、帳號00000 000000號帳戶(戶名柯啓郎)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被告於附表所示地點提領時監視 器錄影翻拍照片共43張(見111年度偵字第30732號偵查卷【 下稱偵一卷】第104頁至第107頁反面、第109頁至第111頁、 第113頁第116頁、第120頁至第123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3 3443號偵查卷【下稱偵二卷】第18頁至第19頁)及附表「證 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均與 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一般洗錢罪。
 ㈡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不以實際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又共 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 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4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自「阿寶」處取得如附表所示匯



款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依其指示領取附表所示陳俐穎等 13人遭詐欺之款項並轉交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上開方式製 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犯行 ,是其與「阿寶」及其他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等人就本案犯 行均有彼此分工,堪認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 欺取財、洗錢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就所參與本 案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 同負責。至被告縱使未與集團上下游其他成員謀面或直接聯 繫,亦未明確知悉集團內其他成員身分、所在及精細分工, 彼此互不認識,亦不過係詐欺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 果,自無礙於被告仍屬本案共同正犯之認定。是被告與「阿 寶」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7至11、13所示時地,分次提領陳俐穎林婉華陳儀欣莊玉定、魏筠制、梁建發吳昆隆、馮 嘉玲、林育如等人遭詐欺之款項,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 地點實施,並侵害相同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 罪。
 ㈣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為,分別侵害陳俐穎等13人之獨立財 產監督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 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 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 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 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 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 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 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 ,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 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



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偵查 及審判中既就本案洗錢犯行均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157頁 反面;本院卷第163頁、第170頁),依上開說明,就被告洗 錢部分犯行,原應減輕其刑,惟其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就其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 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 即應併予審酌。
 ㈦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與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其所為製造金流 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舉,不僅增加檢警查緝 難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更增加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 ,實無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 行(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減刑 之規定相符)之態度、被害人陳俐穎等13人財產損失數額, 及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陳從事外送工作、需 扶養父母、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本院卷第178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
 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報酬為提領贓款的2.5%,對方在 我交付贓款時就會拿報酬給我;110年10月份我大約賺到4、 5萬元等語(見偵一卷第9頁、第157頁反面),則被告提領 本案贓款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萬4,875元(計算式 :提領金額共計59萬5,000元X2.5%=1萬4,875元),未據扣 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各被害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 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 文,是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被告本案 所提領之款項業已依「阿寶」指示轉交予詐欺集團其他上游 成員,依現存卷內事證尚不能證明被告對於此部分洗錢之標 的物具有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限,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 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亭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證據資料 1 陳俐穎(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9日18時50分許,撥打電話向陳俐穎佯稱:其先前在「AJ PEACE」網站購物,因該網站後端系統錯誤,要扣款1萬2,000元,如要取消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俐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9時29分許 4萬9,98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黎氏書) 110年10月19日19時32分許 3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 被害人陳俐穎之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手機通話記錄、臺幣轉帳交易資料擷圖各2張(見偵一卷第13頁至第16頁) 110年10月19日19時35分許 2萬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35分許 4萬9,985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44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110年10月19日19時46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上海銀行自動櫃員機 110年10月19日19時47分許 9,000元 2 林婉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6日17時1分許,撥打電話向林婉華佯稱:為其先前購物之臉書社團賣家,因林婉華帳號為銀行亂碼,會被扣款1萬2,000元,如要取消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婉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17時41分許 4萬9,985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政緯) 110年10月26日17時43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林婉華之新北市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手機通話記錄及通訊軟體擷圖、轉帳交易資料擷圖共8張(見偵一卷第18頁、第19頁至第20頁反面;偵二卷第16頁、第17頁) 110年10月26日17時45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110年10月26日17時46分許 2萬4,123元 110年10月26日17時48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臺灣企銀自動櫃員機 110年10月26日17時50分許 2萬4,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 3 陳儀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6日17時56分許,撥打電話向陳儀欣佯稱:為婕洛妮絲客服,因其先前購物超商取貨時,付款條碼為錯誤條碼,需要網銀取消云云,致陳儀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18時26分許 3萬2,123元 110年10月26日18時29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凱基銀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陳儀欣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線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臺幣轉帳資料擷圖1張(見偵一卷第24頁、第25頁) 110年10月26日18時31分許 1萬2,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遠東銀行自動櫃員機 4 盤詠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0日17時25分許,撥打電話向盤詠欣佯稱:為網路賣家工作人員,因其為一般會員,將升級為VIP,但要付費1,萬2000元,如要取消升級避免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盤詠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9時3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游維真) 110年10月30日19時5分許 3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盤詠欣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偵一卷第33頁) 5 邱伯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0日21時4分許,撥打電話向邱伯宣佯稱:為露天拍賣客服,因其先前購物時,賣家重複下大筆訂單,如要和解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邱伯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1時45分許 9,012元(不含轉帳手續費15元) 110年10月30日21時48分許 9,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邱伯宣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大坡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存款交易明細擷圖1張、通聯紀錄擷圖2張(見偵一卷第40頁、第41頁至反面) 6 葉佳怡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0日19時41分許,撥打電話向葉佳怡佯稱:為網站賣家工作人員,因其會員資料為亂碼,不慎升級為VIP會員,要付費1萬2,000元,如要取消會員升級避免扣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葉佳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2分許 1萬123元(不含轉帳手續費15元)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許 1萬1,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被害人葉佳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話記錄擷圖、台中銀行網路銀行訊息通知擷圖各1張(見偵一卷第45頁、第46頁、第47頁反面) 7 莊玉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0日22時許,撥打電話向莊玉定佯稱:為AJP服飾店客服,因後端操作失誤將其帳號升級為VIP會員,會被多扣款,如要取消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莊玉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1時46分許 3萬4,123元(不含轉帳手續費15元)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游維真) 110年10月30日22時9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之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莊玉定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資料擷圖2張(見偵一卷第51頁、第53頁) 110年10月30日21時50分許 2,013元 110年10月30日22時11分許 1萬4,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之自動櫃員機 110年10月30日22時8分許 2,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之自動櫃員機 8 魏筠制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0日19時許,撥打電話向魏筠制佯稱:為網路賣家,因工作人員疏失解除其VIP會員,如要取消錯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魏筠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2時22分許 1萬9,123元 (不含轉帳手續費15元) 110年10月30日22時30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被害人魏筠制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及手機通話記錄擷圖、元大銀行存摺封面照片各1張(見偵一卷第56頁、第57頁至反面) 110年10月30日22時27分許 5,013元 110年10月30日22時31分許 4,000元 9 梁建發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0日15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梁建發佯稱:為郵局人員,因其郵局帳戶遭盜用,要轉移至其他帳戶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梁建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0時11分許 4萬9,985元 110年10月31日0時13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梁建發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華南銀行存摺存款期間查詢各1份(見偵一卷第71頁、第74頁) 110年10月31日0時15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 110年10月31日0時27分許 2萬9,985元 110年10月31日0時16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0時30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110年10月31日0時31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 10 吳昆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1日,撥打電話向吳昆隆佯稱:為電商客服,因系統設定錯誤,如要取消錯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吳昆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4時43分許 2萬9,98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古惠淋) 110年10月31日14時48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告訴人吳昆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手機通話紀錄、郵局存摺封面照片各1張(見偵一卷第78頁、第79頁、第81頁、第82頁) 110年10月31日14時55分許 2萬9,985元 110年10月31日14時50分許 9,000元 110年10月31日14時58分許 2萬元 110年10月31日14時58分許 1萬元 11 馮嘉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1日14時6分許,撥打電話向馮嘉玲佯稱:為酵素公司員工,因其先前超商取貨時簽錯取貨訂單,簽到大筆訂單,如要取消,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馮嘉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5時15分許 2萬9,985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22分許 2萬元 告訴人馮嘉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手機通話紀錄照片1張(見偵一卷第85頁至第87頁反面) 110年10月31日15時22分許 1萬元 12 柯屏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1日14時19分許,撥打電話向柯屏羽佯稱:為手錶賣家,因系統設定錯誤,誤將設定訂單量為10倍,如要取消,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柯屏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7時20分許 1萬1,123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5分許 1萬1,000元 告訴人柯屏羽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手機通話紀錄照片1張(見偵一卷第92頁至第94頁) 13 林育如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31日16時許,撥打電話向林育如佯稱:為臉書社團賣家,因為員工將商品結帳條碼貼錯,誤將貼成為10組條碼,如要取消,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育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7時56分許 5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柯啓郎) 110年10月31日17時59分許 2萬元 被害人林育如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菁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銀行、郵局、民雄鄉農會存摺影本、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手機通話紀錄照片2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3張(見偵一卷第97頁至第101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1分許 2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58分許 1萬6,536元 110年10月31日18時1分許 2萬元 110年10月31日18時22分許 2萬3,985元 110年10月31日18時2分許 6,000元 110年10月31日18時23分許 1萬123元 110年10月31日18時4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110年10月31日18時6分許 4,000元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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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