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1960號
PCDM,111,交簡,1960,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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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書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1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書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之記 載更正為「結果於同日5時5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
 ㈡證據欄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公路監理電子 閘門系統-車牌號碼資料各1份」。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 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 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2毫克 ,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 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併與其他機車發生碰撞,顯已危 害交通安全,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 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及犯後坦承犯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維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973號 被   告 郭書宏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書宏於民國111年11月19日23時許起至翌(20)日5時許止, 在桃園市桃園區凱悅KTV內飲酒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 111年11月20日5時26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因 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降低,不慎與林玉鶖騎乘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 分,未據告訴),經警獲報到場處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 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始悉上 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書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林玉鶖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酒精測 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現場及車損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維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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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