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昊暐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昊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昊暐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11年11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11年12月26日提起上 訴,惟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 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 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前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