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20號
PCDM,110,原訴,20,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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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毓崑



陳建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張東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豐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聖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柏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6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庚○○戊○○丙○○、甲○○、乙○○均知悉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 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 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不得從事 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 之犯意聯絡,先由甲○○向乙○○告知坐落在新北市○○區○○街00 號對面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後 ,其二人分別雇請庚○○戊○○丙○○,於民國109年9月12日 15時30分許,由庚○○負責駕駛自用曳引車(下稱本案曳引車 )自他處載運營建廢棄物前往本案土地傾倒,戊○○負責在本 案土地監工、指揮交通、車輛進出等工作,丙○○負責駕駛挖 土機(下稱本案挖土機)將上開廢棄物予以掩埋而處理之。 嗣經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派員蒐證,始查 獲上情,並在本案土地當場以人工挖掘方式,將土木或建築 廢棄物混合物蒐集成1包後,予以查扣在案。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下稱樹林分局)報請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以 下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庚○○戊○○丙○○、甲○○、乙○○等5人(下合稱被告5人)、丙○○之辯護人 於本院審判期日均未表示意見而未予爭執,亦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 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至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上開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 日依法進行證據之提示、調查、辯論,被告5人於訴訟上之 防禦權,均已受保障,故上開證據資料皆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5人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並分別 辯稱:
㈠、被告庚○○:案發當時,伊所駕駛本案曳引車係空車,欲至本 案土地載運石頭,然因防塵網故障,致無法載運,才又空車 離開本案土地,伊並無傾倒任何營建廢棄物至本案土地云云




㈡、被告戊○○辯稱:伊僅負責本案土地的開、關門,不知道被告 庚○○有無傾倒營建廢棄物云云。
㈢、被告丙○○辯稱:伊僅是負責在本案土地駕駛本案挖土機撿選 大石頭,將之放在砂石車上,再由砂石車送至發電廠云云。 其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丙○○在本案土地係負責撿選石頭, 供砂石車運走,並不知本案土地有營建廢棄物,是其主觀上 自無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再者,本案土地會挖到營 建廢棄物,可能是於本案之前遭人掩埋其中,倘若被告5人 有傾倒營建廢棄物在本案土地予以掩埋,豈會只有查扣1包 營建廢棄物,而操作空拍機的環保局稽查員即證人己○○所述 看到本案曳引車載有白白的東西,僅是憑其肉眼判斷,無法 做準,故請諭知無罪云云。
㈣、被告甲○○辯稱:伊只是幫忙牽線本案土地的地主與被告乙○○ 簽約,欲將本案土地供作停車場使用,所以有進行整地的工 作,並無傾倒營建廢棄物之行為云云。
㈤、被告乙○○辯稱:伊只是負責出面與本案土地的地主簽約租地 ,欲作為停車場之用,但實際都是被告甲○○在處理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庚○○有於前揭時地,駕駛本案曳引車進出本案土地,並 遭環保局人員攔查;被告戊○○在本案土地負責指揮交通、開 關門供車輛進出等工作,並於前揭時地遭環保局稽查人員查 獲;被告丙○○有於前揭時地,操作本案挖土機;被告甲○○有 向被告乙○○告知本案土地所在地點,且被告庚○○丙○○、戊 ○○等人為被告甲○○、乙○○所雇用,以及環保局稽查人員於前 揭時地,有查扣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1包等情,各據被 告庚○○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偵卷第 8至9頁反面、60至61頁;本院卷一第183至185、262頁;本 院卷二第54至64頁);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見偵卷第12至13頁反面、61至62頁;本院卷 一第346至347頁;本院卷二第82至90頁);被告丙○○於偵查 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偵卷第124頁正面至反面; 本院卷一第183、185、259至260頁;本院卷二第39至53頁) ;被告甲○○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見偵卷第112至114頁; 本院卷二第65至81頁);被告乙○○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見偵卷第80至81頁;本院卷一第183至185頁;本院 卷二第91至97頁)供陳在卷,核與證人即環保局稽查員丁○○ 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卷第75頁正面至反面; 本院卷二第97至117、189頁)、證人即環保局稽查員己○○



張丞輝辛○○各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二第190至2 05、207至213、214至230頁)大致相符,並有樹林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環保局稽查紀錄各 1份、樹林分局柑園派出所代保管條2份、現場查獲暨空拍機 所攝照片20張、扣案物照片1張、本院111年2月9日勘驗筆錄 暨附圖、本院111年5月25日勘驗筆錄暨附圖、本院111年11 月30日勘驗筆錄各1份、證人己○○所提供之空拍機拍攝照片 圖1至圖13(見偵卷第19至22、27至34頁反面、129頁;本院 卷一第257至268、341至344、350之1至350之8頁;本院卷二 第188至189、251至258頁)在卷可證,並有扣得前揭土木或 建築廢棄物混合物1包在案可佐,堪以認定。
㈡、據證人丁○○證稱:伊是本案查獲當天負責地面稽查之環保局 人員,當天稽查人員是分成空拍機蒐證組、地面稽查組,當 空拍機蒐證組人員在操作空拍機進行蒐證時,透過空拍機看 到本案土地有開挖地坑的情形,但該地坑內沒有東西,嗣本 案曳引車載滿白白的東西進入本案土地傾倒,該白白的東西 研判屬於廢棄物,而非空車或是載送土石的正常情形,隨後 本案挖土機做覆土的動作,但尚未填平該地坑,蒐證組同事 立即聯繫地面查緝組並告知有傾倒廢棄物之行為,伊與查緝 組隊長辛○○就將本案曳引車攔停下來,進行行政稽查,當時 與本案曳引車駕駛即被告庚○○對話時,被告庚○○有說他是載 運營建混合物,對伊而言,營建混合物就是廢棄物,接著伊 就進入本案土地,看到被告戊○○丙○○從本案土地後門逃跑 ,伊就立即從後追緝,追到被告戊○○丙○○後,因為只有伊 1人,所以伊就先帶回被告戊○○,後續欲再將被告丙○○帶回 時,被告丙○○就離開現場,所以當天現場有發現被告庚○○戊○○丙○○3人,但只有帶回被告庚○○戊○○2人而已,之後 伊就跟其他稽查人員當天即在本案土地徒手進行開挖,將地 坑內所傾倒的營建廢棄物一個一個撿拾放入120公升裝的塑 膠袋內,因此,伊們就是從空拍機拍攝蒐證本案曳引車是載 有白白物品的滿車狀態進入本案土地,離開時則是空車狀態 、攔查被告庚○○所述有載送營建廢棄物、現場開挖時也發現 地坑內有不屬於該處應該有的營建廢棄物等經過情形,才會 綜合判斷本案曳引車有傾倒營建廢棄物,本案挖土機在做覆 土掩埋之處理,而予以查緝等語(見偵卷第75頁正面至反面 ;本院卷二第98至117頁)。
㈢、據證人己○○證稱:伊是本案查獲當天與同事張丞輝負責空拍 機蒐證之環保局稽查人員,而丁○○辛○○則是現場地面稽查 人員,當時以空拍機攝影蒐證過程中,發現本案挖土機在本 案土地在做挖掘作業,後來本案曳引車駛入本案土地時,其



車斗防塵網看起來鼓鼓的,但一般來說,曳引車在運送土石 時,怪手都會壓實平整,只有廢棄物才不會有壓實、壓平的 動作,所以伊看到本案曳引車車斗鼓鼓的,就研判是載運營 建廢棄物,再從偵卷的現場蒐證照片及伊當庭提出的空拍機 拍攝照片,就可以發現本案挖土機挖掘的地坑只是一個洞而 已,並沒有營建廢棄物在內,而本案曳引車抵達本案土地準 備要倒車進入時,其車斗上雖有黑色的防塵網,但仍可看出 載運白白的物品而鼓起情形,並有舉起車斗將之傾倒在本案 土地的動作,通常載運土石的顏色都很單純,或是黑色、或 是紅色、或是黃色、或是棕色,不會是白色凸起及夾雜其他 顏色的情形,如有這種情形,依據伊過往稽查經驗判斷就是 營建廢棄物,而營建混合物就是營建廢棄物的一種,因此, 本案曳引車進入本案土地時是載有白色物品而車斗防塵網鼓 起,從顏色來看不是純的土石、亦非空車,但離開本案土地 時卻是空車狀態,而且本案土地的地坑在本案曳引車進入之 前空無一物,本案曳引車離開後就看到地坑內有東西,且本 案挖土機正在做覆土動作,故伊就聯繫地面稽查的同事進行 現場稽查,以確認本案曳引車是否有運送營建廢棄物傾倒的 情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0至205頁)。㈣、據證人張丞輝證稱:伊是本案查獲當天與同事己○○負責空拍 機蒐證之環保局稽查人員,伊在執行空拍蒐證勤務時,發現 本案土地內,本案挖土機在挖坑洞,因此鎖定本案土地繼續 空拍蒐證,在本案曳引車進入本案土地傾倒物品之前,從空 拍機拍攝的畫面來看,該處坑洞內並未傾倒任何營建廢棄物 的情形,後來本案曳引車傾倒物品完後,伊發現該坑洞內出 現大量不明白色(疑似土木及營建混合物)廢棄物,本案挖 土機正在進行覆土行為,之後等本案曳引車駛離本案土地之 後,伊與其他稽查人員有到現場的坑洞進行查緝,並開挖撿 拾現場所留物品作為證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7至213頁) 。
㈤、據證人辛○○證稱:伊於本案查獲當天係依長官接獲民眾陳情 後之指示,就請丁○○己○○張丞輝等相關環保局人員前往 稽查,一開始是己○○張丞輝等人負責操作空拍機巡察確認 可疑地點所在,而伊與丁○○同坐一台車,在本案土地附近等 候通報,嗣同事在進行空拍蒐證過程中,發現本案土地內本 案挖土機正在挖土挖坑,但並未看到廢棄物,且不止一個坑 洞,對於本案挖土機在農地上挖掘如此多的坑洞覺得有異, 所以就鎖定本案土地持續蒐證,後來發現本案曳引車車上有 載運白色的東西,看起來研判就是廢棄物的樣子,剛好此時 空拍機電池需要更換電池,待換完電池返回本案土地上方繼



續空拍時,就看到原本坑洞內是空的,等到本案曳引車進去 後,該坑洞就出現白色的東西,而本案曳引車就空車準備離 開本案土地,己○○隨即聯絡伊,伊就跟丁○○將本案曳引車攔 停下來,並詢問被告庚○○後,他就表示載有土、沙、營建等 物,他想說的是營建混合物,其實營建混合物是可再利用的 東西,但從本案曳引車將所載物品傾倒在本案土地來看,並 非屬於再利用的狀況,所以他想說的營建混合物其實就是營 建廢棄物的意思,不過後來被告庚○○拿手機跟對方通話後, 卻改口他是空車要來載石頭,因為沒有辦法載運才離開本案 土地,伊只好到本案土地欲利用本案挖土機,在坑洞內進行 開挖蒐證,而因本案挖土機被暗鎖鎖住,無法開啟,所以伊 們才徒手用鏟子在坑洞內進行挖掘,又因該坑洞已經本案挖 土機壓實,所以伊們費了好大力氣,僅能採集一些土木及建 築廢棄物混合物,裝入120公升的環保袋內,作為扣案證據 之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4至230頁)。㈥、綜觀前開證人丁○○己○○張丞輝辛○○等人之證述內容, 對於空拍蒐證過程中,發現本案曳引車載有營建廢棄物進入 本案土地,將之傾倒在坑洞內而呈現空車狀態,本案挖土機 隨即進行覆土動作,隨即通報將本案曳引車予以攔停稽查, 被告庚○○表示有載運營建混合物,其實就是營建廢棄物的一 種,之後在本案土地,以人工徒手方式挖出土木及建築廢棄 物混合物集結成1包後,作為扣案證據等節,彼此所述大致 相符。復參以卷附稽查紀錄對於案發當天之稽查情形,略載 以:「⒈…稽查員於場外先行以空拍機蒐證,於15時30分發現 車輛載運物品(載運量:以空中蒐證畫面目視幾乎滿車)並 駛入案址,後因空拍機需返航更換電池,再次前往空柏錄影 (15時34分)時發現該車輛物品已卸除完畢,並發現挖土機 有挖除車上殘餘物品之行為,後車輛駛離,空拍機持續於現 場(案址)蒐證,發現場内坑洞中出現大量不明白色(疑似 土木及營建混合物)廢棄物,並由挖土機司機從事覆土行為 …。」、「⒉本局並於15時35分於門口攔查該車輛,現場發現 鑫磊砂石開發有限公司所屬自用曳引車(KEK-3012,HAB-386 0)由駕駛庚○○(Z000000000)駕駛,現場車輛未有裝運廢棄 物或廢土情事(經蒐證應已於場内卸載完畢),司機原自稱 自五股的某處停車場載運磚瓦、土及營建混合物至該場傾倒 (如稽查影片),後司機以電話聯繫不知名人士後便改口稱 從未載運任何物品至場内傾倒,係來載運土方或廢棄物離開 ,惟因品質不佳其未載運逕行離場…。」、「⒋為蒐集證據, 本局稽査人員以徒手及鏟子開挖遭非法回填及掩埋之區域, 確實從中挖掘出遭回填之廢棄物(廢棄物代碼:D-0599,土



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廢棄物内容包含廢水管(塑膠管 )、廢木板、廢繩索、廢帆布、廢磚瓦、廢泡綿等廢棄物, 並將廢棄物裝入本局專用垃圾袋中,作為證據,併予敘明。 」,此有前揭稽查紀錄在卷可稽,亦與前開證人丁○○等4人 所述空拍機拍攝本案曳引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傾倒本案土地、 被告庚○○所述有載運營建廢棄物、現場扣得營建廢棄物混合 物等情形概屬吻合,並無明顯歧異之處。
㈦、再者,本院於111年2月9日就空拍機拍攝畫面勘驗後,勘驗結 果略以:挖土機在本案土地挖掘A坑,且在A坑旁邊另挖掘B 坑,挖土機前方的A坑內有白色點狀物,嗣挖土機將A坑的白 色點狀物挖起,並填入一旁B坑內;復於111年5月25日就空 拍機拍攝畫面勘驗後,勘驗結果略以:曳引車倒車進入本案 土地,其車斗上載有諸多白色點狀物之東西,上方有一黑色 網布覆蓋,嗣曳引車車尾停在A坑上方,車斗呈現舉起狀態 ,之後持續下降完畢,挖土機朝A坑作業,曳引車發動駛向 大門,此時車斗內看似無載物,亦無白色點狀物,而A坑洞 口內有諸多白色物品,挖土機有挖土後再覆土於白色物品之 動作,曳引車駛出大門後,挖土機仍持續覆土於白色物品上 ,且壓實覆蓋之土等節,有本院111年2月9日勘驗筆錄暨附 圖、本院111年5月25日勘驗筆錄暨附圖附卷可參。而案發當 天曳引車駕駛經環保局人員攔查時,雙方則有如下之對話: 「
  甲男:載什麼啦?
  曳引車駕駛:有土啦,有石頭啦,有…(A男持續走近)。  甲男:廢棄物嗎?我們拍到了啦,直接講啦(此時密錄器畫   面拍攝角度拍向駕駛座內部)。
  曳引車駕駛:算是...算是那個什麼營建...。  甲男:營建混合物啦(曳引車駕駛有點頭的動作)。」,此 有前揭本院111年11月30日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而質之被告 庚○○不否認其為曳引車駕駛,且配戴密錄器之A男是證人丁○ ○、甲男係證人辛○○一節,亦為證人丁○○辛○○證述明確( 見本院卷二第189、224頁),則經本院勘驗本案曳引車確實 載有白色點狀物傾倒在本案土地,且經稽查人員詢問被告庚 ○○亦表示所載運之物為營建混合物,益徵上開證人丁○○等人 所述查獲經過,確非虛言。
㈧、又觀諸卷附現場照片及本院勘驗筆錄附圖所示,於案發當時 ,本案土地之坑洞中並無物品放置其內,待本案曳引車倒車 駛入本案土地過程中,其車斗內載有白色物品,俟本案曳引 車車尾停在坑洞上方處,做出舉起車斗及下降歸位之動作後 ,再對照該坑洞及本案曳引車車斗情形,則上開白色物品才



出現在該坑洞內,此時本案曳引車車斗內不復見有何白色物 品之情形(見偵卷第31至32頁反面之照片編號5至12;本院 卷一第350-2至350-5頁之附圖11、13、14、16至18;本院卷 二第254至258頁之圖7至圖13),亦核與上開證人丁○○等人 所述發現本案曳引車將運送之營建廢棄物傾倒在本案土地之 經過,並無明顯出入之處,況環保局稽查人員亦於該坑洞內 挖掘查扣營建廢棄物混合物1包在案可稽,是其等所為證述 內容自可採信。
㈨、本案被告5人確實有非法清理營建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⒈被告庚○○經稽查人員攔查時,確實表示其有載運本案營建廢 棄物,業如前述,並有卷附本院勘驗筆錄、證人丁○○辛○○等 人前揭證述可證,可見被告庚○○知悉其所傾倒者乃係營建廢 棄物,又其並無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是其確實有非法清理營建廢棄物之主觀意思甚明。 ⒉據被告丙○○於本院勘驗空拍機攝影畫面後,供稱:畫面中白 色點狀物是跟工程相關、木頭之類的垃圾,那些垃圾本來就 在土裡面,是伊從A坑挖一挖才出來的,伊又怕那些垃圾會 散亂,所以才又挖一小坑即B坑,然後把A坑那些垃圾放到B 坑裡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0頁),是就被告丙○○所述白 色點狀物是跟工程相關、木頭之類的垃圾部分,已與前揭證 人丁○○等人所述該白色點狀物經研判係屬營建廢棄物,並無 矛盾,是被告丙○○對於被告庚○○所傾倒之白色點狀物,係屬 營建廢棄物一節,已然知悉。況且,據證人丁○○於偵查中、 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天伊進入本案土地時,剛好看到被 告戊○○丙○○從後門逃跑,伊獨自一人從後追緝,後來有追 到被告戊○○丙○○,但因為伊只有一人,所以就先帶回被告 戊○○,之後要再去帶回被告丙○○時,被告丙○○就逃逸不見, 之後過了兩、三天,伊再回去本案土地,又遇到被告丙○○, 伊要求被告丙○○配合行政稽查,但他還是沒有配合,一樣逃 離現場等語(見偵卷第75頁;本院卷二第101、105至107頁 );據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查獲後隔兩天左右 ,伊與證人丁○○有再回到本案土地的現場,當時有發現到被 告丙○○又在裡面開挖土機,但是伊不清楚他在做什麼,後來 他就逃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6頁),苟若被告丙○○不知 上開白色物品係營建廢棄物,或沒有非法清理營建廢棄物之 意,大可在環保局稽查人員前往稽查時,直接據實陳明,實 無須接連2次躲避逃匿,由此適足證明被告丙○○確實知悉其 有非法清理營建廢棄物之行為,才會如此心虛,而有逃離、 躲避查緝之舉。
 ⒊本院於111年5月25日就空拍機拍攝畫面勘驗後,勘驗結果略



以:「…(二)、影像四:
  ①播放時間:00:00:00~00:01:15   鏡頭逐漸拉近,過程中乙車(按即本案曳引車)車斗也持 續下降,約於7秒處下降完畢(圖十四),黃色挖土機( 按即本案挖土機)朝A坑中作業,板子鋪設的便道上有一 人走向乙車駕駛座旁,大門口對面樹下站立之人朝向大門 口移動,拍攝視角持續拉近,於24秒處,可見有另一人站 立於便道上,離乙車較遠(此時畫面中應有五人,分別為 黃色挖土機司機、乙車司機、站立於乙車前方離乙車較遠 且著藍色上衣之人〈下稱某丙〉、站立於乙車旁離乙車較近 且著黑色上衣之人〈下稱某丁〉、站立於大門外之人〈下稱 某戊〉,如圖十五所標示),某丁自乙車旁走向某丙,兩 人一同朝大門走去,乙車也發動駛向大門,空拍機視角移 動至乙車上方,此時可見乙車車斗內看似無載物,亦無白 色點狀物(圖十六),而A坑洞口內有諸多白色物品,黃 色挖土機有挖土後再覆土於白色物品之動作(圖十七,黃 色挖土機挖土、圖十八,黃色挖土機覆土),大門開啟後 ,乙車駛出大門,拍攝視角朝黃色挖土機上空移動,黃色 挖土機仍持續覆土於白色物品上,鏡頭拉遠時可見,某丙 、某丁迨乙車開出甲地後將大門關起。
②播放時間:00:01:16~00:02:02 黃色挖土機繼續覆土作業,於1分35秒可見某丙、某丁在 大門內旁走動,某戊在大門外走動,而乙車停於大門外道 路上即畫面右上方(圖十九),某戊先是朝畫面上方移動 復往畫面下方移動,於面向大門左側處(圖二十紅圈處) ,與某丙、某丁似有交集,而後某丙先是朝大門中間移動 ,復朝黃色挖土機方向移動;某丁、某戊則離開甲地大門 附近,橫越道路,朝畫面右下方移動。同時間畫面右上方 出現一人往畫面下方移動,並指揮停於乙車後方之小客車 朝空地駛去。
③播放時間:00:02:03~00:05:30 黃色挖土機持續作業中,某丙於便道上走向黃色挖土機, 畫面拉遠後,可見乙車停於右上方,而乙車前方停放一台 休旅車,且車頭朝向乙車車頭,停於道路中央(圖二一) 。約於2分30秒鏡頭再拉近甲地,某丙離開便道移動到A坑 附近,黃色挖土機也停止作業,某丙隨後走到黃色挖土機 駕駛座旁,而當鏡頭拉近時,可見某丙係一著藍色短袖上 衣、淺色短褲之男子,嗣後畫面開始順時鐘旋轉,黃色挖 土機駕駛座的門敞開,當某丙關上門後,並走離黃色挖土 機,黃色挖土機隨後開始作業,對A坑做覆土的動作,且



壓實覆蓋之土。」
  此有前揭本院111年5月25日勘驗筆錄暨相關附圖在卷可參, 而被告戊○○亦供稱:伊是某丙之人,某丁可能是被告甲○○或 被告乙○○等語;被告丙○○則供稱:黃色挖土機的司機是伊, 某丙是被告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4頁),則依上開本 院勘驗結果內容可知,被告戊○○曾移動到A坑附近,斯時本 案挖土機停止覆土作業,被告戊○○隨後走到本案挖土機駕駛 座旁,此時本案挖土機駕駛門係敞開狀態,待被告戊○○關上 本案挖土機駕駛座的門後,並走離本案挖土機,本案挖土機 才又開始繼續對A坑做覆土及壓實覆蓋之土等動作。因此, 被告戊○○既在本案曳引車傾倒營建廢棄物至上述本案土地之 A坑後,曾步行經過該A坑,而與被告丙○○接觸,對於該A坑 內已有傾倒營建廢棄物之情形,實難諉為不知。況且,據被 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被告戊○○是手持對講機指揮 交通及開門讓大卡車進入本案土地之人,當時無線電線上有 人說環保局的人來了,伊看到被告戊○○跑走,所以伊就跟著 跑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5頁),可得推知被告丙○○與被 告戊○○應可透過手中所持無線電,彼此通風報信、互通消息 ,從而被告丙○○既因知悉其有非法清理營建廢棄物之行為, 才有心虛逃離、躲避查緝之舉,有如前述,則被告戊○○當應 有此相同之認知,才會一接獲通報而迅即躲藏,是被告戊○○ 主觀上對於被告庚○○有傾倒本案營建廢棄物至本案土地上, 由被告丙○○進行掩埋處理之事,亦應有所知悉。 ⒋據被告庚○○於警詢、偵查中供稱:是被告甲○○以手機號碼000 0000000號通知伊駕駛本案曳引車至本案土地等語(見偵卷 第8頁反面至9頁、60頁反面)。據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 伊不認識被告甲○○,是被告乙○○叫伊去本案土地操作本案挖 土機等語(見偵卷第124頁反面);復於110年10月13日本院 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是被告甲○○介紹的,到了本案土地是被 告乙○○叫伊整地、撿石頭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5頁);再 於111年2月9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是被告甲○○叫伊過 去操作本案挖土機撿石頭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9頁);又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被告甲○○找伊至本案土地,操作本案 挖土機撿石頭,也是被告甲○○發薪水給伊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39至53頁)。據被告戊○○於警詢、偵查中供稱:伊的雇主 是被告乙○○,現場負責人是被告乙○○,是被告乙○○指派伊到 本案土地負責指揮交通,及開、關門讓車輛進出等工作等語 (見偵卷第12頁反面、61頁反面);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 稱:是被告甲○○請伊到本案土地工作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 7頁);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伊有一個工人群組,那



時候跟被告甲○○、乙○○認識,反正不管是被告甲○○或是被告 乙○○有叫伊去哪裡,伊就去哪裡做,伊到本案土地主要是找 被告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7至88頁)。則綜觀被告庚○○丙○○、戊○○前揭歷次所述,其等究係被告甲○○或被告乙○○ 所雇用或支付薪水,雖然各有前後不一之處,但就其等係由 被告甲○○或被告乙○○指示至本案土地,並分別擔任駕駛本案 曳引車、指揮交通及開、關門讓車輛進出、操作本案挖土機 等工作之情,則大抵一致,是其等既均有參與本案非法清理 營建廢棄物之行為,有如前述,則衡諸常情,其等所為非法 清理本案營建廢棄物之犯行,被告甲○○、乙○○身為雇用者或 指派者,自不可能毫不知情。換言之,被告庚○○丙○○、戊 ○○若非接受被告甲○○或被告乙○○之指示,而從事本案非法清 理營建廢棄物之行為,豈會在本案土地上有恃無恐地從事各 自分工,而不擔憂遭被告甲○○或被告乙○○發現指責,或面臨 開除,甚遭被告甲○○或被告乙○○之舉發而移送法辦之風險。 因此,被告甲○○、乙○○對於被告庚○○丙○○、戊○○所為本案 非法清理營建廢棄物之相關工作,亦必有所知悉,且為容許 之意甚明。
⒌綜上,被告5人確實有非法清理本案營建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亦堪認定。  
㈩、被告5人及被告丙○○之辯護人雖各以前詞置辯。然而: ⒈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雖以證人身分證稱其不認識被告甲○ ○,亦未曾以手機聯絡被告甲○○,並無載運營建廢棄物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58、63至64頁)。然據被告庚○○於警詢、偵 查中供稱:是綽號「阿宏」之被告甲○○以手機號碼00000000 00號通知伊駕駛本案曳引車至本案土地等語(見偵卷第8頁 反面至9頁、60頁反面),是其不僅先後2次明確供稱與被告 甲○○之前揭手機號碼聯繫,更在員警詢問後,指認被告甲○○ 就是綽號「阿宏」之人,此有卷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為憑(見偵卷第26頁正面至反面);參以被告甲○○於偵查 檢察官訊問時,所留之通訊號碼為「0000000000」,並供稱 :當時是被告庚○○打電話問伊哪裡可以載東西賺運費,伊才 介紹被告庚○○去本案土地載石頭等語(見偵卷第112至113頁 ),是被告甲○○不僅供稱其與被告庚○○曾以電話聯繫,且其 所留手機號碼更與被告庚○○所述一致,足見被告庚○○證稱其 不認識被告甲○○,未曾以手機聯繫被告甲○○等節,均非有據 。況且,被告庚○○確實駕駛本案曳引車,自他處載運營建廢 棄物至本案土地予以傾倒一節,業據證人丁○○己○○張丞 輝、辛○○證述明確,復有前揭事證可佐,並經本院認定如前 ,有如前述,是被告庚○○空言否認參與本案犯行,自非可採




 ⒉被告戊○○主觀上對於被告庚○○有傾倒本案營建廢棄物至本案 土地上,由被告丙○○進行掩埋處理之事,亦應有所知悉,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其所辯不知被告庚○○傾倒營建廢棄物云 云,誠難採信。
 ⒊被告丙○○對於被告庚○○傾倒營建廢棄物至本案土地坑洞中, 隨即加以覆土掩埋之事實,亦據前揭證人丁○○等人證述明確 ,且有前揭事證可參,並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丙○○所辯 ,實與客觀事實不符,已難採信。再者,本案土地上之坑洞 ,在被告庚○○載運營建廢棄物傾倒之前,並無一物,於被告 庚○○傾倒之後,該坑洞隨即有夾雜白色等不同顏色之物品散 落其中,此觀前揭本院勘驗筆錄暨附圖及相關照片即明,經 證人丁○○等人之專業、辦案經驗判斷應屬營建廢棄物,並於 環保局現場稽查人員當場挖掘後,採得包含廢水管(塑膠管 )、廢木板、廢繩索、廢帆布、廢磚瓦、廢泡綿等土木或建 築廢棄物混合物,此有卷附環保局稽查紀錄可參,進而查扣 ,而證實係屬營建廢棄物無訛。因此,本案營建廢棄物確實 係被告庚○○自他處載運至本案土地而傾倒在坑洞中,並非先 前所掩埋,亦非僅憑環保局操作空拍機之稽查人員肉眼為判 準。又本案雖僅扣得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1包,然據證 人丁○○證稱:當時在本案土地的坑洞中都是散落的垃圾,原 本想利用現場挖土機進行開挖,但因為挖土機有上鎖不能使 用,所以伊們只能以徒手方式用圓鍬去挖,然後在該坑洞中 有挖出垃圾,再拿袋子再一個一個撿起來,但後續隔兩天左 右再過去本案土地時,現場有遇到被告丙○○,但他不配合就 跑掉,而現地也已經完全被破壞掉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 1、103、110頁);據證人辛○○證稱:當時本案挖土機進行 覆土掩埋的時候,應該有把土壓實夯死了,原本欲使用挖土 機進行開挖,但挖土機有用暗鎖鎖住,無法使用,所以才動 用現場稽查人員之人力進行徒手挖掘,最後就撿取現場土木 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放入粉紅色環保袋內集結成1包,其 他東西就被埋住,無法挖出,之後伊們有再回到本案土地, 還遇到被告丙○○,但現場已經看不到垃圾,伊們有請警察去 封鎖現場,作證據保全,但伊不知道為何會有挖土機司機可 以進去裡面破壞現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0、225至226頁 )。故本案係因查獲當時,無法進行機具開挖作業,嗣後現 場又遭人破壞,始未能完全查獲被告庚○○所傾倒之營建廢棄 物;然依本案環保局空拍機蒐證組稽查人員以空拍機發現本 案曳引車傾倒營建廢棄物至本案土地,本案挖土機隨即覆土 掩埋,蒐證組人員遂通報環保局地面稽查組人員進行查緝,



並於傾倒地點進行挖掘後,當場扣得本案土木或建築廢棄物 混合物1包之查獲時序以觀,可見被告庚○○所駕駛之本案曳 引車確實有載運營建廢棄物,並傾倒在本案土地上之行為, 至於查扣營建廢棄物數量多寡,並不影響被告5人所為本案 犯行,是辯護人所辯均非足採。
 ⒋至於被告甲○○雖辯稱伊只是牽線地主與被告乙○○簽約云云, 而被告乙○○亦辯稱僅是出面與地主簽約,欲將本案土地作為 停車場之用,並無傾倒營建廢棄物在本案土地上云云。然據 被告甲○○於偵查中供稱:當時被告乙○○要做停車場,所以伊 幫被告乙○○牽線跟地主簽約等語(見偵卷第112至113頁), 復於本案審理時以證人身份證稱:原本伊欲承租本案土地作 為停車場之用,但地主不要跟伊以個人名義簽約,剛好被告 乙○○有開公司,他也想做停車場,所以伊才幫被告乙○○牽線 跟地主簽約,又因被告乙○○不熟,所以伊就幫忙調度曳引車 跟挖土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5至81頁);據被告乙○○於偵 查中供稱:是被告甲○○跟伊說本案土地的地主要整地,伊才 幫忙整地,但伊沒有跟地主接洽過,也沒有要整地的相關協 議書等語(見偵卷第80頁正面至反面),復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供稱:本案土地的地主說要整地,所以被告甲○○才介紹地 主給伊認識,伊就介紹挖土機司機去整地,關於砂石車、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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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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