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33號
109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政澤
選任辯護人 何中慶律師
被 告 李綺婕
選任辯護人 李依蓉律師
被 告 温晏鋌
張秋木
選任辯護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被 告 梁薰媃
牛家彥
郭家源
黃佳玉
選任辯護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3608號、第18686號、第24925號、第26191號、第34484
號、108年度偵字第6168號、第22259號),追加起訴(108年度
偵字第34401號、第34402號、第34403號、109年度偵字第19829
號、第35275號、第36913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352
75號、第36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李政澤犯如附表十三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 之刑及沒收,如附表十三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李綺婕犯如附表十三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罪,所處 之刑如附表十三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三、温晏鋌犯如附表十三編號1至8「主文 」欄所示之罪,所處 之刑如附表十三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 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張秋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五、牛家彥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六、黃佳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
七、梁薰媃、郭家源均無罪。
事 實
一、李政澤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期間各公司實際負責人、 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掌握上開公司 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開立,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 計人員;温晏鋌為亞大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大公司) 會計、奈思通信有限公司(下稱奈思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商業負責人;張秋木、牛 家彥(原名牛勇登)分別為景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景豪公 司)、中信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公司)登記負責人,均 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周煥楠(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通緝中)為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周氏公 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李綺婕為周 煥楠前妻,並為周氏公司董事及財務會計主管,為商業會計 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黃佳玉受僱擔任周氏公司倉儲管理 人員,周煥楠、李綺婕、黃佳玉均係為周氏公司處理事務之 人。
二、周煥楠、李綺婕知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第39條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等 規定,外銷貨物營業稅率為零,如為貨物報經海關出口者, 免檢附證明文件即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 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背信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102年5月至105年2月期間,由周煥楠覓得不知周氏 公司辦理退稅情事之李政澤,由李政澤以其所掌握附表一編 號1至11所示公司為周氏公司供應商,提供進項發票充作周 氏公司進貨來源,李綺婕則配合製作虛偽金流、物流,以利 周氏公司辦理假出口及退稅。具體作法如下:
㈠由李政澤、李綺婕指示不知周氏公司辦理退稅情事之温晏鋌 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等8家公司及由李政澤開立如附 表一編號9至11所示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李政澤、温晏鋌 另開立長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長閎公司】、新揚發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新揚發公司】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業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276號判決確定)之統一發票 ,並由温晏鋌依李政澤之指示或由李政澤本人,每日先持現 金數百萬元於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不同分行,臨 櫃以周氏公司等買方名義將現金存入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 示各公司及長閎公司、新揚發公司金融帳戶,佯作周氏公司 等買方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公司及長閎公司、新揚發 公司進貨之款項,温晏鋌再持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各公 司及長閎公司、新揚發公司存摺、印章,將存入款項領出重 複為之,或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各公司及長閎公司、 新揚發公司彼此匯款,嗣於每日下午3時30分以前,將當日 款項領出交還李政澤,以此方式每日重複操作,循環製作不 實交易金流。
㈡周煥楠指示周氏公司倉管人員黃佳玉在國內聯繫物流業者至 周氏公司倉庫收取周氏公司於101年間自中國深圳地區廠商T OP-LEVEL進口後留存之記憶卡廢品一批(約3萬至4萬個), 另自不詳來源運送記憶卡廢品一批(約6萬至8萬個)至周氏 公司倉庫,並指示黃佳玉以外銷境外廠商Genuine Solution s Ltd、Rosin Trading Co Ltd、Yu Sung Trading Co、Top Level Technology Limited、Max Smart Asia Pacific Li mited、Amco International、Rfox Digital Technologuco Ltd及Amco Electronics Ltd等8家公司(下合稱8家境外廠 商)名義辦理出口之文書作業,黃佳玉明知上開記憶卡均為 廢品,且周氏公司實際上並未銷貨與上開8家境外廠商,仍 與周煥楠、李綺婕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背信之犯意 聯絡,由周煥楠於周氏公司ERP系統製作對象為8家境外廠商
之訂單,復由黃佳玉於周氏公司ERP系統製作對象為8家境外 廠商之INVOICE(發票)之不實會計憑證,並以外銷8家境外 廠商名義,辦理報關出口,另由李綺婕於周氏公司ERP系統 製作對象為8家境外廠商之轉帳傳票,表示周氏公司向8家境 外廠商出口商品,約2至3週後,周煥楠再指示黃佳玉聯繫物 流業者,自香港地區指定地點收取該批記憶卡廢品後,循小 三通、不報關方式運回臺灣周氏公司倉庫。周煥楠、李綺婕 則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各公司及長閎公司、新揚發公 司等13家公司名義辦理進貨入庫之文書作業,即由周煥楠於 周氏公司ERP系統製作對象為13家國內廠商之採購單,復由 李綺婕依照周煥楠所提供13家國內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於 周氏公司ERP系統製作對象為13家國內廠商之進貨憑單、轉 帳傳票,表示周氏公司向13家國內廠商採購、收取商品,偽 作商品進貨來源之不實會計憑證,嗣由黃佳玉再依相同模式 將該等記憶卡廢品辦理外銷境外廠商、出口報關等事宜,以 此方式重複操作,循環製作不實之外銷境外廠商交易內容與 物流,李綺婕與周煥楠藉此虛增周氏公司之營業收入而美化 財務報表,而為違背其等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周氏公 司。
㈢周煥楠、李綺婕於上開期間上網申報外銷交易資料,並逐期 上網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南港稽徵所承辦人員核對關務署之出口報單明細金額與營業 稅申報外銷明細金額無誤,即由申報退稅系統將退稅款項匯 至周氏公司設於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總計周氏公司於103年1月至105年2月期間申報出口外銷 金額為12億6,376萬4,585元,申報退稅金額為6,529萬1,493 元,致南港稽徵所承辦人員誤以為該些交易屬實而陷於錯誤 ,核退溢付稅額5,995萬2,703元。
三、李政澤覓得張秋木、梁薰媃、牛家彥、郭家源,及其餘如附 表一編號1至11「涉案期間登記負責人」欄所示人員分別擔 任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公司之負責人,以各公司從事循 環交易,大量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李政澤、温晏鋌(犯案時 間為104年10月30日前;開立如附表編號9至11所示公司發票 部分未據起訴)、李綺婕(就開立對象為周氏公司部分)開 立不實統一發票犯行如下:
㈠李政澤、温晏鋌、與張秋木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並與李綺婕 、周煥楠(就開立對象為周氏公司部分)共同基於明知不實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景豪公司於104年1月 、2月至104年9月、10月期間,並無交付與如附表二所示之
周氏公司等67間公司之事實,竟由張秋木擔任景豪公司登記 負責人,再由李政澤指示温晏鋌分別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 各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 票共316紙,銷售金額共計1億5,853萬3,733元,稅額共計79 2萬6,680元,交付與附表二各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嗣附表二 各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790萬2,6 14元,幫助逃漏稅捐合計228萬4,84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開立與周氏公司部分不生逃漏營業 稅之結果,詳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㈡李政澤覓得不知情之梁薰媃(原名梁儷齡,詳下述無罪部分 )擔任焱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焱創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後,與温晏鋌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 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並與李綺婕、周煥楠( 就開立對象為周氏公司部分)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焱創公司於103年1月、2月至104 年11月、12月期間,並無交付與附表三周氏公司等64間公司 之事實,竟由李政澤指示温晏鋌分別於如附表三編號所示各 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 共909紙,銷售金額共計7億147萬9,878元(起訴書誤載為7 億149萬9,878元,應予更正),稅額共計3,507萬4,014元, 交付與附表三各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嗣附表三各公司持以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3,445萬7,722元,幫助 逃漏稅捐合計1,521萬4,22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 稽徵之正確性(開立與周氏公司部分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詳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㈢李政澤、温晏鋌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 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並與李綺婕、周煥楠( 就開立對象為周氏公司部分)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亞大公司於102年3月、4月至103 年11月、12月期間,並無交付與附表四周氏公司等12間公司 之事實,竟由李政澤指示温晏鋌分別於如附表四編號所示各 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四所示統一發票 共456紙,銷售金額共計4億2,427萬4,845元,稅額共計2,12 1萬3,766元,交付與附表四各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嗣附表四 各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2,119萬1 ,619元,幫助逃漏稅捐合計778萬6,01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 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開立與周氏公司部分不生逃漏營 業稅之結果,詳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㈣李政澤覓得不知情之郭家源(詳下述無罪部分)擔任宜登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宜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後,與温晏鋌共
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 稅捐之犯意聯絡,並與李綺婕、周煥楠(就開立對象為周氏 公司部分)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 絡,明知宜登公司於104年5月、6月至105年7月、8月期間, 並無交付與附表五周氏公司等27間公司之事實,竟由李政澤 指示温晏鋌分別於如附表五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 ,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五所示統一發票共151紙,銷售金額 共計1億2,131萬3,885元,稅額共計606萬5,706元,交付與 附表五各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嗣附表五各公司持以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606萬5,706元,幫助逃漏稅捐 合計532萬8,95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 性(開立與周氏公司部分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詳下述不 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㈤李政澤、温晏鋌、牛家彥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並與李綺婕、 周煥楠(就開立對象為周氏公司部分)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中信公司於104年3月、 4月至104年9月、10月期間,並無交付與附表六周氏公司等4 1間公司之事實,竟由牛家彥擔任中信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再由李政澤指示温晏鋌分別於如附表六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 之申報期間,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六所示統一發票共134紙 ,銷售金額共計6,955萬9,921元(起訴書誤載為6,952萬9,9 21元,應予更正),稅額共計347萬7,998元(起訴書誤載為 347萬6,498元,應予更正),交付與附表六各公司作為進項 憑證,嗣附表六各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合計340萬7,858元,幫助逃漏稅捐合計107萬5,021元,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開立與周氏公司部 分不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詳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㈥李政澤、温晏鋌、李綺婕、周煥楠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顧得通信有限公司(下稱顧 得公司)於104年1月至同年10月期間,並無銷貨與周氏公司 之事實,竟由李政澤先後覓得不知情之梁致晟、楊永康、張 婷媛(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均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擔任顧得公司登記負責人,再由李政澤指示温晏鋌分別於如 附表七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接續虛偽開立如 附表七所示統一發票共100紙,銷售金額共計1億629萬1,267 元,稅額共計531萬4,563元,交付與周氏公司作為進項憑證 ,嗣周氏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1 億629萬1,267元,足生損害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㈦李政澤、温晏鋌、李綺婕、周煥楠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貝斯特卡有限公司(下稱貝 斯特卡公司)於104年7月至同年12月期間,並無銷貨與周氏 公司之事實,竟由李政澤先後覓得不知情之王曉君、蘇福堂 (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均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 貝斯特卡公司登記負責人,再由李政澤指示温晏鋌分別於如 附表八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接續虛偽開立如 附表八所示統一發票共25紙,銷售金額共計2,467萬8,601元 ,稅額共計123萬3,929元,交付與周氏公司作為進項憑證, 嗣周氏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2,46 7萬8,601元,足生損害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㈧李政澤、温晏鋌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幫 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並與李綺婕、周煥楠( 就開立對象為周氏公司部分)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奈思公司於104年1月至同年10月 期間,並無銷貨與附表九周氏公司等3間公司之事實,竟由 李政澤指示温晏鋌擔任奈思公司登記負責人,並由温晏鋌分 別於如附表九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接續虛偽 開立如附表九所示統一發票共51紙,銷售金額共計1億232萬 17元,稅額共計511萬6,001元,交付與交付與如附表九所示 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嗣如附表九所示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1億232萬17元,以此方式幫助附表 九各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444萬9,870元,足生損害稅捐機關 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㈨李政澤為頂新數位網通有限公司(下稱頂新公司)實際負責 人,明知頂新公司於103年4月至104年10月間,並無銷貨與 周氏公司之事實,仍與李綺婕、周煥楠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先後覓得不知情之林慧慧、陳秉 利(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均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擔 任頂新公司登記負責人,並分別於如附表十各編號所示各期 營業稅之申報期間,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十所示統一發票共 248紙,銷售額合計2億7,242萬2,622元,稅額合計1,362萬1 ,138元,交付與周氏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嗣周氏公司持上開 進項憑證248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售額合計2億7, 242萬2,622元,足生損害稅捐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㈩李政澤為鉅典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鉅典公司)實際負責 人,明知鉅典公司於104年3月至104年8月間,並無銷貨與周 氏公司之事實,仍與李綺婕、周煥楠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覓得不知情之江學緯(所涉違反商 業會計法等罪嫌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鉅典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並分別於如附表十一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
之申報期間,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十一所示統一發票共59紙 ,銷售額合計6,655萬1,624元,稅額合計332萬7,576元,交 付與周氏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嗣周氏公司持上開進項憑證59 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售額合計6,655萬1,624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李政澤為寺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寺泫公司)實際負責人, 明知寺泫公司於102年5月至104年5月間,並無銷貨與周氏公 司之事實,仍與李綺婕、周煥楠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之犯意,先後覓得張金蓮、不知情之莊詠喬(莊 詠喬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張金蓮經通緝在案)擔任寺泫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於如 附表十二各編號所示各期營業稅之申報期間,接續虛偽開立 如附表十二所示統一發票共102紙交付與周氏公司作為進項 憑證,銷售額合計9,855萬7,149元,稅額合計492萬7,852元 ,交付與周氏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嗣周氏公司持上開進項憑 證102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售額合計9,855萬7,14 9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四、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 送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函送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 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 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本判決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李 政澤、李綺婕、温晏鋌、張秋木、牛家彥於本院審理時對於 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之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 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所 引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 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 力。
二、被告黃佳玉之辯護人固爭執證人李綺婕、許景翔偵訊中陳述 之證據能力,然證人李綺婕、許景翔於審理中到庭證述之內 容與偵訊中相近,其等於偵訊中所證內容亦未據本院引為認 定被告黃佳玉犯罪之證據,爰不贅述其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李政澤、李綺婕、温晏鋌、張秋木、牛家彥就上開 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黃佳玉固坦承於上開期間擔任周 氏公司倉管人員,依周煥楠之指示聯繫物流業者收取記憶卡 後,以外銷8家境外廠商名義,以周氏公司ERP系統製作對象 為8家境外廠商之INVOICE(發票)後,辦理報關出口之文書 作業,約2至3週後,再依周煥楠之指示聯繫物流業者,自香 港地區指定地點收取該批記憶卡廢品,循小三通、不報關方 式運回臺灣周氏公司倉庫,並以上開方式循環操作等情不諱 ,惟矢口否認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背信之犯行,並辯稱 :我沒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黃佳玉辯護 稱:被告黃佳玉係周氏公司之倉管人員,為公司基層員工, 工作地點與周煥楠等公司核心高層所在樓層並無交集,其就 周氏公司與上、下游公司間之交易細節無從知悉,亦無須知 悉,僅係依老闆周煥楠之指示辦理周氏公司貨物入、出庫事 宜,INVOICE亦僅係依照周氏公司ERP系統內李綺婕等人預先 輸入之資料自動生成,並非由被告黃佳玉製作,且依社會交 易常情,已出倉之貨物亦有可能因為瑕疵或錯誤等情再度入 倉,被告黃佳玉就該等記憶卡為廢品,或周氏公司上、下游 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並無所悉,係在接受檢調傳喚後,方確 知周煥楠等人所為涉有不法,先前於偵查中係因為配合檢、 調傳喚之問題,始會表示知悉記憶卡為廢品及交易不實等情 ,且被告黃佳玉除每月薪資收入外,並未因本案犯行而取得 任何好處,被告黃佳玉與周煥楠、李綺婕間確無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等語。
㈡上開被告李政澤、李綺婕、温晏鋌、張秋木、牛家彥之犯罪 事實,業據被告李政澤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見本院重 訴37卷一第183、444頁;卷二第291頁)、被告李綺婕於偵 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見偵卷二卷一第236頁;本院 重訴37卷卷一第183頁;卷二第291頁)、被告温晏鋌於財政 部北區稅局談話、法務部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中(見偵卷一卷一第141至143頁;偵卷三卷一第211 至216頁;卷二第475至482頁;偵卷四卷一第212至213頁; 偵卷五卷一第31至37頁、卷四第145至151頁;偵卷六第185 至191、385至389頁;本院重訴37卷一第184頁;本院重訴37 卷二第292頁)、被告張秋木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見 本院重訴37卷一第355頁;本院重訴37卷二第292頁)、被告 牛家彥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見本院重訴37卷一 第237頁;本院重訴37卷二第292頁;偵卷一卷三第17頁)均
坦承不諱;被告黃佳玉於上開期間擔任周氏公司倉管人員, 依周煥楠之指示聯繫物流業者收取記憶卡後,以外銷8家境 外廠商名義,以周氏公司ERP系統製作對象為8家境外廠商之 INVOICE(發票)後,辦理報關出口之文書作業,約2至3週 後,再依周煥楠之指示聯繫物流業者,自香港地區指定地點 收取該批記憶卡廢品,循小三通、不報關方式運回臺灣周氏 公司倉庫,並以上開方式循環操作等情,亦為被告黃佳玉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所不爭執(見本院重訴33卷第73至75頁), 核與證人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南港稽徵所稅務員賴嗣芳、證 人即金鉑斯商業會計事務所負責人戴銘亨、證人即亞大公司 人員吳欣華、證人即兆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太 公司)人員林明達、證人莊詠喬、證人即周氏公司產品行銷 部經理王沁榆、證人即周氏公司外務人員郭東昇、證人即周 氏公司網路部經理林婉如、於調詢中所證、證人即北龍工程 有限公司、北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稅務代理人許淑香、證人 張龍山、證人即宜登公司登記地址出租人楊麗華、證人即顧 得公司登記地址出租人莊勛堯、證人林慧慧、陳秉利於國稅 局談話中所證、證人即聖萊斯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孫豪 伸於調詢、國稅局談話中所證、證人即中信公司登記地址出 租人陳阿珠於國稅局談話、偵訊中具結證述、證人即北龍工 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林慧貞、證人即北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負責人廖永昌、證人即昌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福徵 於偵訊時具結證述、證人王曉君於偵訊時所為證述、證人陳 秉利、梁致晟於調詢、偵訊中具結證述之情形大致相符(見 偵卷六第155至161、365至369、393至397、399至409、511 至515頁;偵卷七卷一第66頁至該頁背面;卷二第202至203 頁;偵卷三卷一第183至187頁;卷二第375至376、389至390 頁;偵卷八卷二第171至173頁;偵卷一卷一第121至123頁; 卷三第9至13、40至41頁;偵卷二卷一第59至71、75至77、1 09至115、125至129、145至149、311至318頁;偵卷九第29 至32頁;偵卷十卷一第68頁至該頁背面;偵卷十一卷一第10 7、108頁),並有周氏公司等關係公司相互交易情形研析表 (見偵卷六第105頁)、周煥楠掌握公司外匯匯出與收入對 照表(見偵卷六第107至111頁)、温晏鋌與李政澤(暱稱「 蛋營養 老皮愛」)、李綺婕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卷六第195至321頁)、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見 偵卷六第323至333頁)、人事聘僱契約(見偵卷六第351至3 55頁)、黃佳玉與兆太公司人員間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偵 卷六第457至509頁)、兆太公司出貨統計表(見偵卷六第51 9頁)、臺灣銀行汐止分行107年11月28日汐止營密字第1070
0039811號函暨所附周氏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 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批次查詢(見偵卷六第525至55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16日中信銀字第1 07224839166947號函暨所附周氏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卷六第559至576頁) 、永豐銀行作業處107年11月16日作心詢字第1071113105號 函暨所附中信公司、寺泫公司、貝斯特卡公司、奈思公司、 宜登公司、長閎公司、頂新公司、景豪公司、焱創公司、新 揚發公司、鉅典公司、顧得公司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見偵 卷六第577至591頁)、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大安 分行107年11月19日一大安字第142號函暨所附亞大公司帳號 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 表(見偵卷六第593至617頁)、臺灣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10 7年11月22日西三重存字第1075003432號函暨所附亞大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帳戶基本資料 查詢、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卷六第619至653頁)、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3日三信銀管字第107 04648號函暨所附亞大公司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見偵卷六第655、657頁)、聯邦商業銀行107年11 月28日聯業管(集)字第10710351932號函暨所附基本資料 、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卷六第663至667頁)、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景豪公司)(見偵卷五卷一第4 至45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105年12月13日北 區國稅新莊銷稽字第1050542411號函暨所附稅藉資料(見偵 卷五卷一第46至59頁)、景豪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列印(見偵卷五卷一第86至89頁)、房屋租賃契約書(見偵 卷五卷一第105至107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 申請書(見偵卷五卷一第118頁)、景豪有限公司永豐銀行 帳戶存摺影本(見偵卷五卷一第149至165頁)、景豪公司專 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偵卷五卷二第657至680頁)、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焱創公司)(見偵卷十二 卷一第6至50-1頁)、營業稅稅籍查詢列印(見偵卷十二卷 一第88至92頁)、焱創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見偵卷 十二卷一第224至225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偵卷 十二卷一第304至352頁)、焱創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 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見偵卷十二卷二第 719至720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偵卷十二卷 二第721至732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 亞大公司)(見偵卷八卷一第5至20頁)、營業稅稅籍查詢 列印(見偵卷八卷一第51至55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見偵卷八卷二第15至61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 稽查報告(宜登公司)(見偵卷三卷一第7至33頁)、營業 稅稅籍查詢列印(見偵卷三卷一第71至81頁)、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見偵卷三卷一第107、1 38、139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偵卷三卷二第7至 18頁)、宜登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 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見偵卷三卷二第463、464頁)、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偵卷三卷二第465至472頁)、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中信公司)(見偵卷一 卷一第23至51頁)、營業稅稅籍查詢列印(見偵卷一卷一第 85至87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偵卷一卷一第 129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 見偵卷一卷一第131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偵卷 一卷一第205至208、333至362頁)、周氏公司103至104年涉 嫌無進貨進項發票資料表(見偵卷六第373頁)、周氏公司1 03年至104年異常進貨發票對應內銷及外銷資料表(見偵卷 六第375頁)、周氏公司內銷客戶發票資料(見偵卷六第376 至379頁)、周氏公司國際外銷客戶出口報單資料(見偵卷 六第380至384頁)、查獲廢品照片(見偵卷六第431至433頁 )、電話儲值卡照片(見偵卷六第435至443頁)、財政部關 務署台北關進、出口貨物涉嫌內地稅不法情事案件通報單暨 所附出口報單、商業發票(見偵卷二卷二第147至149頁)、 103年至104年周氏企業與國外公司往來之進出口資料(見偵 卷二卷二第165至171頁)、周氏退稅統計(見偵卷二卷二第 225頁)、周氏公司異常進項開立發票營業人稅籍及發票金 額資料表(見偵卷二卷二第227頁)、以周氏公司為買受人 之統一發票影本、周氏公司進貨憑單、採購單、收款證明、 宜登公司出貨單、銷貨單、頂新公司銷貨單、國外客戶查冊 、AMCO ELECTRONICS LIMITED查冊資料、出口報單、MAX SM ART ASIA查冊資料、奈思公司銷貨憑單(見偵卷二卷二第22 9至290、309至359頁)、第一銀行營業部105年8月15日一營 字第00273號函暨所附周氏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見偵卷二卷二第521至557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 緝案件稽查報告(顧得公司)(見偵卷十卷一第3至17頁)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見偵卷十卷一第19頁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偵卷十卷一第20至25 頁)、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見偵卷十卷一第29頁背面至 第30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見 偵卷十卷一第139頁至第153頁背面)、周氏公司採購單、進 貨憑單、以周氏公司為買受人之顧得公司統一發票影本(見
偵卷十卷一第198頁至第257頁背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 緝案件稽查報告(奈思公司)(見偵卷四第3頁至第10頁背 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偵卷四第28、38至 39、42至43頁)、公司設立登記表(見偵卷四第32頁背面、 第36頁背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見偵卷四 第165至176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涉嫌虛設行號 簽報單(見偵卷七卷一第4頁至第5頁背面)、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列印(見偵卷七卷一第7頁)、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見偵卷七卷一第16頁)、專 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見偵卷七卷一第 153至162頁)、周氏公司進貨憑單、採購單、以周氏公司為 買受人之貝斯特卡公司統一發票影本(見偵卷七卷一第109 頁至第205頁背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 稽查報告(見偵卷十一卷一第5至18頁)、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列印(見偵卷十一卷一第131至138頁)、頂新公司 設立登記表(見偵卷十一卷一第70至73、74至80、81至83、 84至86頁)、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 明細(見偵卷十一卷一第139至154頁)、專案申請調檔查核 清單(見偵卷十一卷二第313至344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08年11月22日財北稅審四字第1080041134號函暨所附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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