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8號
CHDV,112,訴,128,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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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侯杏雪

被 告 林金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新台幣480萬元(占用彰 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補字第76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其他應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 年1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 及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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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