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亡 賴益
法定代理人 賴鴻鈞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郎等2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
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0○
000地號土地面積約略900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為20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1493元。
二、提出坐落前項土地之建物照片近照,及是否有門牌號碼?若
有,請一併陳報。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全部及地籍圖謄本。
四、請再確認原告(祭祀公業?其姓氏?)及管理人適格否?提供
攸關資料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