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有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3號
CHDV,112,補,63,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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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邱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政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間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有效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
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備查祭祀公業
邱烋第一次派下員大會紀錄(94.9.24),並非主張自己對於
祭祀公業之權利,應認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幣1萬7335元,請如期繳納。
二、起訴狀並未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
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請予補正;
又本件若為確認之訴,本件有何確認利益為何?為何94.9.2
4迄今始提出本訴?
三、提出永靖鄉公所不予備查等相關公文,並提出祭祀公業邱烋
之章程、派下員名冊(含異動)。
四、邱政平係現任本件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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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