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6號
CHDV,112,補,46,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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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洪雲連
林炘
黃章耘
黃章翔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林變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逕以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12萬1200元(計算式:90之2地號土地面積2754
㎡17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共12分之8),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987元。
二、提出被告林變彰化縣○○鄉○○村○區路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該土地使用現況?並提出民事起訴狀影本一份(以利送達被
告)。
四、本件有抵押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為訴訟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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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