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0號
CHDV,112,補,40,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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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楊明訓
上列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本件為民事案件,應將起訴狀聲請人稱謂更正為「原告」,
對告稱謂應為「被告」,並應載明被告姓名及資料..。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具體,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原告起訴狀所載主旨應更正為「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如何
判決之事項)」,且載:「109年度司執字第57299號不合法
,7723不能賣、賣7723是違法」等語,未具體載明「訴之聲
明」內容為何?不知所述!又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權
基礎是什麼?7723是指?請具體陳述,並提出詳盡資料,以
利核算台端應行補繳之裁判費金額。
三、本件執行程序終結?若是,有起訴實益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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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