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號
CHDV,112,補,3,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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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黃淳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進源等二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475號、連帶債務),惟
被告2人均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2萬1638元,應
繳裁判費15萬218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5萬16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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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