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范玉麟(移居國外)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
簿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變更股票號碼95
-NF-0000000、10萬股,95-NF-0000000、10萬股共2紙股票之股
東登記為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計算式:(10萬股+10萬股)×每股面額1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
訴。
被告公司之清算人,依本院110年司司字第40號為呂正樂會計師
、劉慧君律師,請予補正。
補載原告之基本資料(現住址、出生及台灣身分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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