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號
CHDV,112,補,19,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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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繼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億昌精密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43
號),嗣被告異議而本件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5萬3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已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逾
期未補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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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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