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美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①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③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呂承謚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④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⑤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⑥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⑦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⑧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游明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燕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⑩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吳友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莊美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 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 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2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 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 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 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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