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陳柔蓁
陳盈卉
陳俊宏
前列共同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燈機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燈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鄉○○村○○路0
巷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9月16日
死亡,聲請人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燈機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