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302號
CHDV,112,司票,302,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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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寶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素華
上列聲請人寶楊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許政等三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寶楊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政(住彰化縣○○鎮○○路000○0號)、邱順涼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邱陳碧玲(住彰化縣○○鎮○
○路0段000號)等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
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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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