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02號聲 請 人 寶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簡素華上列聲請人寶楊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許政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寶楊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許政(住彰化縣○○鎮○○路000○0號)、邱順涼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邱陳碧玲(住彰化縣○○鎮○ ○路0段000號)等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 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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