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63號
CHDV,112,司票,263,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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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蔡孟君


上列聲請人蔡孟君因與相對人黄忠銓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
孟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之本票(金額:42萬元)係載有到期日,與聲請狀
附表(到期日未載)不相符,是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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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