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63號聲 請 人 蔡孟君 上列聲請人蔡孟君因與相對人黄忠銓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孟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依台端所提之本票(金額:42萬元)係載有到期日,與聲請狀 附表(到期日未載)不相符,是請具狀更正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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