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0號
抗 告 人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映亞
人 號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因與聲請人新鑫
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
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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