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6號
CHDV,112,司拍,6,2023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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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相 對 人 吳融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0萬元 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原債權人人 借款70萬元後,原債權人將債權讓與聲請人,此有債權讓與 合約書可稽。又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款 同意書所約定,借款已全部到期,尚欠690,794元及其利息 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擔保借款契約書、債權讓與合約書、郵局存證 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 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 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 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 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民國112年1月 16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6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鹿港鎮 新宮 0000-0000 22.9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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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