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林武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14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 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 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150萬元。詎相對人 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909,63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戶貸款申請書、個人消費 性貸款契約書、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影本, 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而依聲請人提出前 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 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 法第74條之規定,於民國112年1月16日通知相對人,就上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 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4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芳苑鄉 漢寶 0000-0000 120.87 全部 重測前:漢寶園段0000-0000地號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4號 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 要建築材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 要建築材料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49.25; 二層:62.73; 騎樓:12.48; 合計:124.46 全部 重測前:漢寶園段00000-00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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