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留置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5號
CHDV,112,司拍,25,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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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政明
代 理 人 陳慈婷
陳彥廷
上列聲請人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心怡間拍賣留置
物事件,聲請人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留置物即車牌號碼為000-0000自小貨車之最新完整
監理資料(含動產擔保相關資料),並提出與該車輛相符之
附表(須表明車輛牌照號碼、廠牌、型式、車身式樣、
顏色、引擎號碼、出廠年月日)。
二、提出張心怡(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號)及王宏維(住
彰化縣○○○○村○○巷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及,並提出已
依其戶籍地址寄送民法第936條通知之釋明文件(含存證
函及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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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眾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