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68號異 議 人即 債權人 鄭志浩 上列異議人鄭志浩因與債務人莊宥溱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鄭志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異議,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有異議人鄭志浩簽章之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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