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68號
CHDV,112,司促,468,2023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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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8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鄭志浩
上列異議人鄭志浩因與債務人莊宥溱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
鄭志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異議,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有異議人鄭志浩簽章之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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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