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96號
CHDV,112,司促,396,202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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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明樺(即蔡育姈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郭全富

債 務 人 蔡季庭(即蔡育姈之繼承人)


郭芯辰(即蔡育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蔡明樺蔡季庭郭芯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育姈所
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2,946,599元,及
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回復原貸款利率計
收,債務人蔡明樺蔡季庭郭芯辰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
育姈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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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