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1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黃文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697元,及其中新臺幣11,0
33元自民國100年8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9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0年8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延滯第一期新臺元500元,延滯第二期新臺幣600元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新臺幣7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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