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87號
CHDV,112,司促,1487,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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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志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828元,及自民國95年4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0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5年5月3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
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73,905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5年9月30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
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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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