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83號債 權 人 高翊傑 上列債權人高翊傑因與債務人趙常羢即趙奕豪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高翊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所遞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其狀尾未蓋章或簽名,請具狀補 蓋章或簽名。二、提出對債務人趙常羢即趙奕豪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 本(如借據、本票、匯款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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