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83號
CHDV,112,司促,1483,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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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3號
債 權 人 高翊傑

上列債權人高翊傑因與債務人趙常羢即趙奕豪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高翊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遞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其狀尾未蓋章或簽名,請具狀補
蓋章或簽名。
二、提出對債務人趙常羢即趙奕豪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
本(如借據、本票、匯款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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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