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66號
CHDV,112,司促,1366,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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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魏紫菱魏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零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魏紫菱於民國94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99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08月08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565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
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
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1)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2)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3)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4)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5)掛失手續
費:每卡新臺幣200元;(6)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7)補送帳
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3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051元 魏紫菱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9年08月09日起 至民國 104年 8月 31日止 年息20.000% 001 新臺幣49051元 魏紫菱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 104年 9 月 1日 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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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