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金山
胡耿源
被 告 甲○○ 原住台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15日上午9時2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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