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4年度,426號
SSEV,94,新簡,426,200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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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張金山
      胡耿源
被   告 甲○○  原住台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15日上午9時24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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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