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俊津
黃士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健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