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柔文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依鳳間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11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