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1年度,45號
CHDV,111,消債職聲免,45,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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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鄧靜文
代 理 人 陳銘傑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①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③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④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⑤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⑥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⑦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 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 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 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 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於 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故意隱匿、毀損 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 權人受有損害。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聲請清算 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 ,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 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明 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 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隱 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 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 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 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同條例第133條、134條 有明文規定。準此,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 後,除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134條各款所定之情 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外,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 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的參 照)。




二、債務人於民國110年8月1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乃於 110年11月26日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該案卷宗下稱清 算卷)裁定自110年11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由 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該案卷宗下稱執行卷 )為清算之執行;而聲請人清算財團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 )552元,因清算財團不敷清償,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1年 9月14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清算終結(見執 行卷第178頁)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清算卷、執行卷核閱屬 實,則依首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裁定聲請人是否免責,經 本院詢問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乙節 表示意見,全體債權人均未表示同意聲請人免責。  三、經查:
㈠、債務人是否具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事由之說明: ⒈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其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 用後是否仍有餘額?  
 ①本院以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28,800元(見本院卷第22頁)計 算,加計其自陳每月領有中低收入補助500元、長女兒少補 助2,000元,總計每月可處分所得為31,300元。而聲請人每 月必要支出為17,076元,另須單獨負擔長女部分之扶養費17 ,076元,並與配偶共同負擔長子扶養費17,076元,總計聲請 人每月支出為42,690元【計算式:17,076+17,076+(17,076÷ 2)=42,690】(見本院卷第95頁)。 ②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31,300元,不足支付每月生活必要支 出及扶養費42,690元,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之要 件不符,故本件自毋庸再審酌該條後段之要件。從而,堪認 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予不免貴之事由。㈡、債務人是否具消債條例第134條不免責事由之說明: ⒈部分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已入不敷出,超支部 分如何負擔,應有收入或財產未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之虞等語。查債務人曾表示不足部分係由前配偶支援債務人 及未成年子女之日常生活費(見清算卷第209頁),難認債 務人有收入或財產未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情。 ⒉部分債權人另請求調查債務人非強制型商業保險部分。查債 務人表示其僅有一年期的疫苗險及防疫險,並無其他非強制 型商業保險(見清算卷第209頁)。本院司法事務官亦於110 年12月14日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經該公會 函轉各保險公司,各保險公司均函覆債務人非要保人或無投 保紀錄(見執行卷第63-85頁)。足認債務人並無投保非強 制型商業保險。
 ⒊此外,各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是否具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



款之不應免責事由,均未提出任何事證加以證明,本院依職 權亦均未查得聲請人具有該條各款所列不應免責之情形,當 無從認定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自 不得依此規定裁定不免責。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經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 確定,本院復查無債務人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 、第134條各款所列應不免責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債務 人已符合免責之要件,本院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至 債權人於本件免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如發見債務人 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者,自得另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9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撤銷免責 ,附此敘明。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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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