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305號
TCDM,106,訴,1305,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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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 絜
具 保 人 莊惠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惠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莊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 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莊惠雯如數 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今保證書、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 卷可佐(見毒偵卷第16、20、22頁)。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 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 訊,被告仍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或指明被告所 在,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等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18至19、24、25頁)。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 到案,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等情,分別有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6 年8 月3 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60 047482號函檢附報告書、拘提不遇訪談紀錄表、本院拘票、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 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31、34至35頁),顯見被告 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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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