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35號
CHDV,111,司拍,135,2023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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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俊
相 對 人 黃清貴 住○○市○○區○○里○○路0段000 號00樓之0


關 係 人 誼通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仁彰化縣○○○○里○○路0段00巷 00號
石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伊與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民國89年2月29日登記完畢 ,嗣關係人向聲請人借貸200萬元,詎清償期屆至後至今迄 未清償,尚積欠本金20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 執字第49187號號債權憑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 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 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1年12月8日通知相對人 、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 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35號 編 土地坐落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伸港鄉 伸新 0000-0000 525.48 2分之1 重測前:新港段0000-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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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誼通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