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柴御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州學校財團法人中州科技大學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6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9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