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周禎英(年籍詳卷)
被 告 尤木火(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 准予宣告假執行。陳述: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1日22時許, 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路旁,對原告恫稱:「妹妹妳 還這麼年輕,就不要以後遇到壞人」,使原告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權,應賠償 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 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判決無罪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易 字第114號刑事判決書可憑,依上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憑,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