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313號
CHDM,112,簡,313,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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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要勳


蔡賢德


游景濃


選任辯護人 楊讀義律師
劉嘉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5505號、111年度偵字第3945號),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蘇要勳共同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賢德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游景濃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 程序中之自白、現場照片、本院111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270 號調解程序筆錄、匯款紀錄、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刪除 證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蘇要勳蔡賢德游景濃就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互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蘇要勳雖有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累犯之前科資料,然本 院審酌被告蘇要勳前案與本案所為之罪質不同,認本件依累 犯加重最低法定本刑部分,應有過苛之處,依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認本件最低法定本刑無需加 重,附此敘明。
四、查被告蔡賢德游景濃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其等因一時失慮,初罹刑章,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深具悔 意,且皆與告訴人正新公司達成和解,並依約給付賠償金, 堪認其等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並參以告訴人正新公司表示同意給予其等緩刑 之宣告等意見,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 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因認其等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再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併 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被告蘇要勳蔡賢德游景濃共同侵占如起訴書附表重量欄 所示之鐵物品,經變賣後得款如附表價值(新臺幣)欄所示之 金額,固屬其等之犯罪所得,惟其等既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並依約給付賠償金,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匯款記錄及本 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參,實質上已將犯罪所得發還 予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505號
111年度偵字第3945號
被 告 蘇要勳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村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賢德 男 6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路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游景濃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楊讀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要勳前於民國105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 108年10月28日縮短刑期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蘇要勳址設化縣○村鄉○○○路000號之璟盛企業社(下稱璟盛公司)之負責 人,而蔡賢德則為璟盛公司之司機。游景濃址設彰化縣○ 村鄉○○路000號之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新公司 )員工,負責正新公司廢料區域下腳品清運及廢料場整理, 為從事業務之人。正新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1日與璟盛公司 簽訂資源回收品清運合約書,委託清運可回收紙類,合約期 間為110年7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詎游景濃蘇要勳蔡賢德均明知璟盛公司與正新公司合約內容僅限於清運可回 收紙類,竟共同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聯絡,由游景濃於 附表所示時間,在正新公司廢料區域違背其任務,駕駛堆高 機將鐵材區如附表所示數量之裝有鐵材、電線等物鐵箱搬運 至紙類回收區放置,蘇要勳則指示蔡賢德於附表所示時間, 駕駛夾子車前往正新公司之紙類回收區,由游景濃在正新公 司紙類回收區將附表所示內裝有鐵材、電線等物數量之鐵箱 ,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己,並指示蔡賢德操作夾 子車夾取鐵箱放置車斗內,蔡賢德再操作夾子車夾取可回收 紙類覆蓋鐵箱上方避免遭正新公司大門警衛發現,游景濃再 帶領蔡賢德駕駛夾子車過磅後,通過大門警衛駛離正新公司 。蔡賢德駕駛夾子車將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數量之鐵箱載運 回璟盛公司後,再由蘇要勳指示璟盛公司之員工分類後,將 竊得之鐵材、電線等物販賣。嗣經正新公司守衛班長胡國祥 於110年12月3日自監視器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正新公司委請胡國祥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1 被告游景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游景濃於110年12月3日帶被告蔡賢德前往紙類回收區,向被告蔡賢德表示紙類回收區如果有鐵箱要一併處理掉,不過照規定鐵箱一定要拿下來,被告蔡賢德已經配合很久了,作業上應該知道。 2.被告游景濃於附表所示時間前一日,駕駛堆高機將附表所示數量鐵箱搬運至紙類回收區。 2 被告蘇要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蘇要勳指派被告蔡賢德前往正新公司收取紙類回收,被告蔡賢德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發現載運物有非合約內之金屬,被告蘇要勳要求被告蔡賢德繼續依被告游景濃指示載運,並將被告蔡賢德載運回璟盛公司如於附表所示數量裝有鐵材、電線等物鐵箱販賣。 2.正新公司要清運紙類回收品時,被告游景濃與被告蘇要勳有聯繫。 3 被告蔡賢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 1.110年12月3日被告游景濃全程在現  場指示被告蔡賢德駕駛夾子車夾取  裝有鐵材、電線等物鐵箱3個,被  告蔡賢德知道有非紙類之物品,仍  依被告游景濃指示夾取運走,要進  入回收區必須被告游景濃帶領,當  時後方也有一輛車輛在裝貨。 2.被告蔡賢德曾在正新公司打電話詢問被告蘇要勳夾到鐵箱內有鐵材、電線等物,被告蘇要勳指示在紙類回收區的所有東西都可以夾走,因為公司都可以處理,之後回到公司分類發現確實有鐵類物品,被告蘇要勳並指示外籍員工分類。 4 證人即正新公司守衛班長胡國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10年12月3日監看監視器見到被告蔡賢德夾取鐵箱後未放回,且紙類回收區不應該有鐵箱存在,隨即通報課長,並在被告蔡賢德駕駛車輛過磅時察覺重量異常,被告蔡賢德坦承有夾取3個廢鐵箱,鐵箱內有鐵材、電線等物之事實。 5 正新公司與璟盛公司資源回收品清運合約書、正新公司與佳和資源回收商行資源回收品清運合約書廢五金回收報價單。 1.被告游景濃蘇要勳蔡賢德均知悉正新公司委託璟盛公司清運物品僅限於可回收紙類,合約中紙類變賣價格每公斤新臺幣(下同)3.8元  ,並未包含廢鐵箱、鐵材、電線等物。 2.可回收鐵、可回收鐵屑、鐵皮、鋁箔罐、油漆罐、食用油桶、可回收鋁,每公斤變賣價格均高於可回收紙類。 3.304白鐵每公斤單價45元,電線每  公斤單價50元,遠高於可回收紙  類。 6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監視器影像光碟、勘驗筆錄、正新公司管理部職務說明書、地磅紀錄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照片。 被告游景濃蘇要勳蔡賢德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侵占行為。 7 110年12月3日被告蔡賢德手寫自白書、正新公司110年12月6日被告游景濃詢問筆錄及自白書、璟盛公司負責人對話紀錄。 1.被告游景濃負責廢料場下腳品清運及廢料場整理,搬運鐵箱時當知悉鐵箱內物品並非紙類回收,且廢紙區與廢鐵區相距50公尺,被告蔡賢德來載運廢紙時在場。 2.被告蔡賢德受被告游景濃指示夾取鐵箱,且並非第一次。 3.被告蘇要勳知悉載運廢紙有夾到非紙類物品,而被告游景濃指示被告蔡賢德夾取3個鐵箱,且被告蘇要勳知悉合約內容,被告游景濃負責載運通知及廢料場事宜。 二、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所謂「違背其任務」,係指違背他 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民法第535條),內涵誠實 信用之原則,積極之作為與消極之不作為,均包括在內,是 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內容,依客觀事實 ,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就個案之具體情形認定之,最高法院 91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次按因身分或其 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共犯論,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游景濃為正新公司員工,負責正新公司廢料區域下腳品清 運及廢料場整理,竟駕駛堆高機將內裝有鐵材、電線等物之 鐵箱搬運至紙類回收區放置後,再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 占入己,並指示被告蔡賢德夾取鐵箱後載運回璟盛公司交由 被告蘇要勳分類販賣,雖被告蘇要勳蔡賢德不具正新公司 員工身分,惟因與被告游景濃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 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共犯論,合先敘明。三、核被告游景濃蘇要勳蔡賢德所為,均係犯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罪嫌。按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 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種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 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3人於附表所 示時間所為之業務侵占犯行,係在密切接近時空下,持續侵 害同一財產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薄弱,主觀上顯係基於 單一侵占犯意接續施行,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蘇 要勳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 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2年內 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 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 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3人如附 表所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如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四、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游景濃蘇要勳蔡賢德所為,另涉犯刑 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然查,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之構成要件,除須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外,



並須竊取他人持有之物始能成立,如對於自己持有之他人所 有物,而為不法取得之行為,即應成立侵占罪。本件廢料區 域物品皆為被告游景濃管理,依被告游景濃業務有事實上之 管領持有關係,其利用執行業務之際,將附表所示之鐵箱及 內裝之鐵材、電線變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侵占,並處分指示被 告蔡賢德載運與被告蘇要勳分類後販賣,自應論以刑法業務 侵占罪,報告意旨容有誤會,另告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編號 1至6時間侵占非紙類物品重量分別為1062.3、1667.21、  1099.18、1674.59、1412.7、1350公斤,然被告等人於附表 編號6時間,遭查獲侵占鐵箱3箱,重量為1350公斤,則被告 3人於附表編號5時間侵占鐵箱2箱及附表編號1至4時間各侵 占鐵箱1箱,侵占非紙類物品數量當不致重於鐵箱3箱之重量 1350公斤,則附表編號1至5侵占之非紙類物品重量級價值, 應以附表編號6查獲之基礎計算為是。惟上開部分與前揭起 訴部分之基本事實同一,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檢 察 官 鄭文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威廷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堆高機搬運時間 璟盛公司載運時間 裝有鐵材、電線等物鐵物品(箱) 重量(KG) 價值(新臺幣) 1 111年10月27日 15時45分至50分 111年10月28日9時 28分 1 450 14907元 2 111年11月2日 13時43分至14時12分 111年11月3日9時 24分 1 450 14907元 3 111年11月11日 13時13分至35分 111年11月12日9時 26分 1 450 14907元 4 111年11月18日 14時3分至6分 111年11月19日9時 24分 1 450 14907元 5 111年11月25日 16時8分至12分 111年11月26日9時 22分至23分 2 900 29814元 6 111年12月2日 16時8分至20分 111年12月3日9時 18分至21分 3 1350 44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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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